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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的规定 为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标准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申请办理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房屋租赁合同必须是已经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规定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效劳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效劳中心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依据合同约定条件或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一《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或《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组织的登记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合法委托书 一审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有以下情形须办理变更手续的 ⑴在租赁期内发生房屋产权转让须变更出租人的,须提交产权资料、现在的出租人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并且现在的和原来的出租人须同时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签章; ⑵原由个人承租,现需变更为由承租人组建的公司承租的,须提交公司的合法资格证明,并且现在的和原来的承租人须同时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签章; ⑶租赁当事人因单位名称变更或出现合并、分立、转制等情形的,须提交有关批文和新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并且现在的和原来的出租人或承租人须同时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签章
2.有以下情形须办理解除、终止手续的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或租赁期满须终止合同的,只须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⑵承租人死亡后无合法同住人承租的,由出租人单方申请办理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合同的,须提交公安部门已注销户口的户口登记表; ⑶承租人自行迁出无法联系等原因,由出租人单方申请办理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合同的,须提交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证明 二经审查符合办理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1.变更合同的,经办人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加具审查意见,并加盖“X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后,将两份申请表及合同退回给租赁当事人
2.解除、终止合同的,经办人在《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加具审查意见和加盖“X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在合同上加盖了“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终XX号予以注销登记备案”的条形章和“X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后,将两份申请表及合同退回给租赁当事人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