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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担保合同汇编10篇【实用】担保合同汇编10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无视,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为大家的担保合同10篇,欢送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甲方(债权人) 乙方(保证人) 丙方(承租人) 为了更详细的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依据年月日双方签订的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补充协议为甲方与乙方签署《》(编号)的补充协议 第二条丙方系与乙方签署《》的承租人,丙方自愿参加本补充协议 第三条;丙方在本补充协议上签字即视为同意甲方与乙方达成的相关协议 第四条如出现本补充协议所担保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向甲方直接支付乙丙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而且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向租户代收取租金,直到所有款项还清为止 第五条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和手印 丙方公章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 出借方; 借款方; 担保方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出借方提供借款方借款计人民币元还款方案如下 第二条出借方应按期、按金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那么,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借款罚息同 第三条借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贷款利率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计算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本合同所订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否那么按民银行延付款计算方法计算罚息 第五条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作担保担保期限为担保范围为为借款方归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六条借款到期后,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依法承当连带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方和借款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借方章借款方章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担保方章 签约日期 债权人 保证人保证人保证人 为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身份证号码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20xx年借贷字第0601号《民间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缔约各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缔约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分别为个人民间借贷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第二条保证范围和责任 保证人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执行费、拍买费、费、送达费、手续费等债权人实现债务的费用 针对本合同每个单个保证人,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仅限于保证、质押、抵押,不管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管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当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各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当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每位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保证范围承当100%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务人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1、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五条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局部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局部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那么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当连带责任 第六条保证人承诺
1、保证人有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按债务人要求提供真实的个人及家庭财产信息
2、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有义务应债权人要求如实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报表、银行开户的全面信息、企业资产状况、其它负债的状况和变动情况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4、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发生后五日内书面债权人 1保证人为法人,发生股权变更、管理层人事变动、公司修改的; 2保证人为个人,发生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增减变化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分、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个人及家庭重要资产变动的; 3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等事项的; 4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况
5、保证人采取以下以下行动,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保证人为法人单位,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的 2保证人为其他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权利为其他第三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第七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自身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而改变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除借款金额以外的其他条款的,不必征得保证人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资产状况、财务报表等材料,保证人应积极如实提供 第十条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各缔约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缔约各方共同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各缔约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缔约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保证人变更时;必须5天内告知债权人在保证人事先没有告知债权人之前,债权人或法院按照本合同写明的向对方发送法律文件,到达保证人的合同时视为送达,保证人不能签收或拒绝签收,不影响送达的实际发生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各缔约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债权人签字联系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联系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联系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联系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xxx 合同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担保方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贷款元借款、还款方案如下 第二条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那么,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那么,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借款方如不按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作担保 第八条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归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份,担保方份,公证处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借款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担保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延伸阅读担保人的设立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担保编号 担保权人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鉴于甲担保权人拟投资于“工程企业”的名称和主要业务地;乙作为这一投资安排的一局部,担保权人于年月日业已与东道国政府缔结了担保协议的名称,其核准副本业已提供应多边机构;丙担保权人业已向多边机构申请担保与这一投资及其担保协议有关的某种非商业风险;以及丁多边机构,经东道国政府的同意,业已同意按以下所规定的条件,提供该担保;有鉴于此,有关各方协议如下 第1条通那么 有关各方特此认为多边机构年月日担保产权投资通那么下称“通那么”的一切条款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并且有同样效力,如同它们完全规定于合同之中,须经本附表a的修改这里所用字母开始大写的术语定义于通那么之中 第2条担保投资 担保投资应是担保权人由于支付或其他出资取得这些股份所取得的工程企业普通股份;但这一股份数必须调整,以反映股份分股、股票股利或类似指标和根据以下第6条所规定的备用担保纳入本合同担保的附加股份 第3条担保 在与本合同条款保持一致的情况之下,并考虑到根据第7条所支付的保险费,多边机构同意赔偿担保权人在担保期限由于以下任何风险发生的直接结果所承受的有关担保投资或其收入任何损失额的%“担保百分比” 1转移限制; 2征用; 3违约;或 4战争和内乱 第4条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应开始于代表多边机构签署本合同“合同日期”,结束于或根据通那么第七章终止本合同的任何一个较早的日期 第5条担保货币 多边机构和担保权人根据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应用“担保货币”进行 第6条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 在任何情况之下,根据本合同的任何和全部赔偿总额都不得超过“担保额”,除非根据通那么第29条,经担保权人请求,在不超过“备用担保额”的数额的条件下,这一数额才得以增加,并且,在通过第30条所规定的情况下应予减少 第7条保险费 在担保期限,担保权人应向多边机构以担保额的%加上备用担保额的%的比例,支付年度保险费 第一年度的保险费应是数额,并应在合同日期支付以后的年度保险费应在合同日期周年或在此之前支付,并且,应根据这类保险费日期生效的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计算 第8条会计原那么 就本合同而言,工程企业的财务报表或有关工程企业的财务报表应根据国名所公认的会计原那么编制 第9条违约期限 就违约担保而言,通那么第9条b款所指定的期限应是担保权人就不执行或违约求偿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后的年 第10条担保确定性申请表的保证 担保权人理解,多边机构缔结本合同的依据是作为附表b附于本合同之后的担保确定性申请表中的信息和陈述 担保权人表示并保证,在其签署本合同之日,这类信息和陈述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准确的和完全的;但是,这一保证不得扩展到有关预测和估计的错误,如果 1在上述日期,担保权人或工程企业都不知道这类错误,或者,即使他们十分谨慎行事,也不可能知道这类错误;并且 2当担保权人或工程企业知道这一错误时,担保权人迅速向多边机构 第11条仲裁 在与通那么第
3.1节所规定的限制相一致的情况之下,有关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端都应根据通那么第3条所指定的仲裁规那么仲裁解决,仲裁程序应在城市和国家进行 第12条地址 以下地址应是为通那么第6条的目的而规定的担保权人,多边机构 第13条生效 本合同应在合同日期生效 有关各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以其各自的名字,签署本合同,以资证明 担保权人盖章多边机构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 附表a对通那么的修改略 附表b担保确定性申请表略 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供货商)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2、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日
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当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当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六条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当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资金、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1、向法院起诉;
2、向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那么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方、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保证人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丙方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即支付乙方货款提供担保保证金额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而末支付的款项
二、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当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不按主合同的约定付清货款,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个工作日内清偿述款项
三、丙方同意在乙方依约提出代偿要求时,以本公司所有之资金、财产先予归还乙方在债权得到丙方之清偿后,将该债权转移给丙方
四、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五、丙方机构假设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丙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当连带保证责任;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如丙方破产,甲方应丙方破产前二个月内重新提供保证人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还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七、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末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乙方可视情况担保总额的%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与主合同规定的一致
九、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出质人甲方合作典当行 住所地 质押权人乙方青岛新博网络科技 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128-36-01室 400-619-7007 债务人丙方合作典当行实际控制人 住所地 乙方青岛新博网络科技运营网络新博贷P2P平台,丙方欲和乙方就利用乙方平台融资事宜进行合作基于丙方与乙方之间的融资合作,甲方自愿与乙方签订本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以作为丙方利用乙方平台进行一系列融资后按照还款的保证 甲乙丙各方方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和老实信用原那么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磋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1.1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为甲方所持有的公司资本金万元的出资份额,即股权
1.2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之孳息
2.1甲方承当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0
2.
1.1乙方按照与丙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之约定提供的融资租赁金额;
2.
1.2乙方向主合同的承租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
1.3乙方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费用和实现质押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2甲方同时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履行的义务、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承当质押担保责任
3.1本合同项下权利出质依法律法规之规定需要办理质押登记,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到规定的登记机关办妥质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到原办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1甲方依据本合同承当的担保责任不可撤销,期限为主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
5.1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乙方占有保管
5.2质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出质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质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乙方应承当补办费用
5.3乙方在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之约定后,乙方应及时将出质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返还甲方
6.1约定期间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承租人违约,乙方可主张质押权利
6.2乙方在主张质押权利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质押权利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也可将质押之权利直接转让至乙方
6.3乙方依据前款之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时,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6.4乙方依本合同之约定处置质押股权,可以优先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购置质押股权,购置价格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实际应支付的融资租赁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及各种费用
7.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之完全的、合法的、有效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出质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7.2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之目的,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具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质押担保的决议,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7.3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所出质权利设定过质押、赠与或转让等法律处分
7.4股权出质,甲方保证做到
7.
4.1出具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担保的决议
7.
4.2该公司涉及增资、减资、营业范围变更、质押给乙方的股权增减变更、对外提供担保以及其他涉及重大资产变动事项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7.
4.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8.1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8.2乙方主张质押权利时,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归还主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款的全部金额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的价款退还甲方
8.3乙方应严格保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之商业秘密,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妥善保管与处置所持有的甲方各类资料,不得对外泄漏
8.4特殊情况下才有此条款乙方承诺在租赁期内配合主合同下承租人的股份上市申请工作必要时甲乙双方可先行办理股权解除质押登记;但甲方或承租人须提供可供乙方接受的替代质押物
9.1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出质权利凭证灭失的,应向甲方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9.2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应向对方当事人按主合同项下租赁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并负有继续履行的责任;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缺乏以保障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向对方当事人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9.3如因甲乙双方的 过错造本钱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双方应在质押担保责任范围内重新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以保障主合同顺利实施
10.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如主合同在执行中被确认无效,那么甲方仍应对主合同项下租赁金额承当质押担保责任 如主合同项下的承租人违约,不影响甲方的质押担保责任,甲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质押担保责任
10.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做出书面变更;变更方式为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10.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0.4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相关约定后或甲方向乙方承当了担保责任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11.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合同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12.1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登记机关执一份,各份合同内容相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日期 担保合同是指合同义务人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担保的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进行担保根据《担保法》以下特殊主体不能进行担保: a.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 d.银行等金融机构 2.设置虚假的抵押担保,使对方签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签订的合同合同欺诈人利用担保合同使对方当事人放松警惕,签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签订的合同合同欺诈人往往利用虚假的担保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获得利益 3.用担保合同到达偷梁换柱的目的 欺诈行为人利用担保到达’偷梁换柱’的目的,这种欺诈中的主合同的内容是真的,担保合同提供的财产也是真的,只是合同义务人欲通过抵押担保合同将抵押的财产真正抵给债权人折抵主合同中的债务欺诈人虽没有无偿获得或不平等的获得他人的财产,但其目的实际是促成抵押财产的流通,事实上形成了对另一方的欺诈 4.抵押人在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从而使担保落空 法律规定一项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以按次序分别设立不同的债务担保,但设立的抵押其抵押权的价值不能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欺诈人正是利用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以屡次进行抵押,在财产上先后设立多个抵押权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隐瞒,致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 5.欺诈人将无权抵押的财产设抵 一种情况是设置抵押的主体不合法,提供财产抵押的人并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或是对该财产不具有处分权,进行抵押后当财产的真正所有人提出权利要求,虚假抵押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抵押的标的物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 6.对担保未履行法定的手续 我国《担保法》对以特定物进行担保的形式要件进行了规定,要求必须履行向法定部门登记的手续,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a.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b.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进行登记; c.以林木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d.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由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e.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7.其他合同陷阱 我国《担保法》中对以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应当注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当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卖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卖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权利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卖的情况另外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于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必须应当注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以免出现因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使担保无效的情况 首先进行担保应当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其次,按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按法律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以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于: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进行防范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运用合法的各种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来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抵押权人应当要求所接受抵押财产凭证应一律为原件对数额较大的不动产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 合同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担保方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贷款元借款、还款方案如下 ┌───────────────────────┬──────────┐ │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方案│ ├─────┬─────┬─────┬─────┼────┬─────┤ │日期│金额│利率│用途│日期│借款本金│ ├─────┼─────┼─────┼─────┼────┼─────┤ │││││││ ├─────┼─────┼─────┼─────┼────┼─────┤ │││││││ ├─────┼─────┼─────┼─────┼────┼─────┤ │││││││ ├─────┼─────┼─────┼─────┼────┼─────┤ │││││││ ├─────┼─────┼─────┼─────┼────┼─────┤ │││││││ └─────┴─────┴─────┴─────┴────┴─────┘ 第二条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那么,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那么,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作担保 第八条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归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份,担保方份,公证处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担保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