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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对居间合同的规定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成心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附那么 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