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有关解除租赁合同 一般情况下,承租方单方解除后,出租方不可能马上找到新的承租方,往往需要消耗一定的时间,这期间,房屋无法出租出去,出租方遭受一定的租金和管理费损失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出租人寻找另一承租人通常是通过委托房产中介机构进行的一般而言,如果居间成功,房产中介会收取一定数额的报酬,该报酬应计入其寻找另一承租人的本钱之内当然假设出租人不采用委托房产中介的方式,那么房产中介费用可不予考虑 在很多情况下,商铺的出租人都会对新的承租人给予一定的免租期,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收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办公、营业此种情形下,出租人通常基于合同约定和商业惯例不收取承租人免租期的租金一般而言,如果新的租赁合同中有免租期的,因免租而遭受的租金损失也是会被认定为实际损失的 因前一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不得不寻找下一承租人,前后两个租赁合同的租金可能并不相同如果后一租赁合同租金高于前一租赁合同的租金,那么不存在损失一说如果后一租赁合同的租金低于前一租赁合同的租金,那么两次租赁合同的租金差价可能会被视为出租人依据前一租赁合同可获期待利益的损失,出租人可能会主张由前一承租人承当由于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各执一词,最终的结果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