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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合同范本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对乙方使用的工程机械,以定期保养检查,实施健康诊断效劳,长期为乙方机械提供优惠的零件和维修,使乙方机器处于最正确运转状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乙方用户根本信息 用户名称;; 联系人;联系 机械信息 机型/机号;发动机型/机号;工作小时;
2、甲方提供的效劳内容
(1)每隔250h或500h的终身免工时费定期保养效劳;
(2)在保养的同时,免工时费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排除现场可排除的故障;
(3)每天/每周例行保养的指导和技术咨询;
(4)提供专业、快捷的维修效劳;
(5)提供小松、山推等工厂的纯粹配件;
(6)在南京钢加购置的零件可免运费送货上门(大件除外);
(7)因甲方保养或维修不当所引起的机械故障由甲方承当;
(8)甲方在接到乙方报修后24小时内出发,承诺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
3、乙方需履行的义务
(1)凡享受以上优惠效劳条件的乙方,需在南京钢加零件供给中心或所属效劳网点购置配件
(2)乙方在南京钢加零件供给中心或效劳网点购置配件时,需索要正规发票甲方将依据提供的正规发票实施相关的质量保证
4、保证期外维修的收费规定
(1)对乙方使用的机械在超出产品保证期时发生的故障,如需甲方维修时乙方需支付给甲方适当的工时费和里程费;
(2)工时收费标准为按维修的标准工时收取费用,单价工时费以
80.00元/小时计算;
(3)里程收费标准为按来回公里数向乙方收取,单价里程以
2.00元/公里
5、收费方式及质量保证按每次发生的费用合计金额当次收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提供正规发票后支付费用乙方可凭发票享受修理的保证期三个月,零件可享受六个月的保证期
6、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必须从南京钢加零件供给中心或所属效劳网点购置配件购置零配件,否那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乙方使用的机械年限,如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终止合同时,本合同自动作废;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xx市xx区招商局驻xxx办事处 乙方xxxxxx投资咨询 为开展区域经济、更有效地实施招商引资方案,促进浙江与XX市XX区经济合作,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招商业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当地的投资环境、根本情况、优惠政策等有关文字、图片资料给乙方,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
2、负责向乙方提供最新的招商引资工程资料,供乙方有针对性的选择及向外商推荐工程
3、承诺在乙方介绍的外商谈判中,假设涉及其他工程,也属本协议管辖范围,按本协议经济条款执行
4、甲方心须保守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秘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
5、甲方负责外方有关考察费用,并按协议要求支付乙方代理费用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及时向目标企业推荐工程,或将符合当地产业特点的企业投资信息传递给甲方,并负责做好甲方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2、应充分利用与投资企业交往多,接触直接的有利条件,积极介绍促成企业去当地考察工程、投资环境及工程洽谈
3、根据行业、区域的分布,安排人员走访企业,听取企业的反应建议
4、邀请有意向企业和甲方负责人在台州进行小规模对话,现场由甲方代表解答企业投资疑问
5、安排有意向企业到上街实地考察,对考察后企业进行一对一跟踪落实如果企业与甲方的合作工程超过10个以上,乙方可以组织在当地或台州举办对口工程洽谈及签约活动(费用另定)
三、经济条款
1、代理费用每年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壹万伍千元,自协议签定后一周内付20%,余额在至少与企业达成一个工程合同后即付清
2、考察费乙方安排经甲乙双方圴认可的投资客商赴当地考察,由甲方承当礼节性接待费用,其它费用由客商承当
3、佣金本协议约定的招商引资工程代理佣金为引进资金的
0.8%—6%具体标准个案处理
4、佣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本着“不成功不收费”的原那么,佣金的支付以引进资金到位后30日内付给乙方(佣金数额和付款方式个案处理)假设资金分批到位,可按到位资金数额按比例分批付给乙方
5、如果引进工程,按照“xxx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奖励
四、附那么
1、甲方假设需乙方提供本协议之外的效劳工程,双方可另定补充协议
2、在协议有效期内,假设乙方尚未为甲方寻求合作意向的企业,那么应退还50%的代理费给甲方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一年,期满双方无异议可续延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订立即生效,假设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内部协议,对外不能作为授权委托使用 甲方(盖章)xx市xx区招商局乙方(盖章)xxxxx投资咨询 驻xxx办事处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违约责任无疑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责任形式,性质上仍然属于法定责任由于违约责任产生于当事人对有效合同的违反,故归之为基于合同的责任中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那么的规定,在现时学术界通说的是严格责任原那么,表达在《合同法》第107条,该条对违约方承当责任没有规定以违约方的过错为要件 中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严格的,违约者获罹责任容易,免除责任困难因此,十分有必要归纳中国《合同法》所允许的违约免责原因《合同法》规定的免责原因仅有第117条的不可抗力,意外原因和情势变更都没有成为合同法认可的免责原因债权人过错当然是免责原因,但《合同法》并没有单独给予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没有可资引用的独立条文,而是表达在各分那么条款中如买卖合同中的延迟受领,运输合同中的包装瑕疵,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的自身瑕疵等等因此,《合同法》中法定的免责原因应该是不可抗力和债权人过错除法定免责原因外,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这属于约定免责原因约定的免责条款受到合同法的限制,规定在第39条、40条、53条,以防止当事人以约定免责条款为手段造成合同权利义务的重大失衡,尤其在格式条款中 补偿责任是相对无效合同中的赔偿责任和合同生效后缔约责任的概括这一类责任发生在合同有效的背景下,但责任的根底不是合同的约定,而是法律的规定,即对法定义务的违反但由于以合同有效为背景,所以将之归入基于合同的责任类型从逻辑上看,补偿责任是介于基于合同责任和基于合同法责任的中间地带 相对无效的合同,相对于绝对无效而言,受利益损失的当事人有撤消合同的权利,合同在撤消后归于无效,按无效合同处理但当事人也有选择不撤消合同,让合同有效的权利合同在不撤消的情况下,合同相对人对受损失的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即称之为补偿责任只有成认相对无效合同中存在补偿责任,才能解决当事人不行使撤消权时的利益失衡问题,也才能完善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当事人“变更权”的内容有主张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不行使撤消权即无权要求补偿,这种观点不失为一种观点和主张,但是目前难以为审判实践所接受 补偿责任的另一种情形是合同生效后的缔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局限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属于狭义的缔约过失,有学者称之为前合同责任因此,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他人受损失,如果合同不生效或不成立,可以按照合同法第42条规定处理;如果合同成立,受损当事人又选择合同有效,此种情形下的责任不属于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归入我们所主张的补偿责任类型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