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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合同范文锦集六篇汽车维修合同范文锦集六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收集的汽车维修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经工程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程招标文件》(gc-fg06005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以下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局部的所有其他文件
1.2“采购效劳”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程招标文件》(gc-fg060050)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程(工程编号gc-fg060050)
3.1以下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3.
1.1本合同条款
3.
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
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
1.4中标通知书
3.
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1维修范围
4.
1.1甲方确定乙方为XX~XX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车辆维修
4.2维修价格
4.
2.1用户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乙方的中标价格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方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那么中标报价维持不变
4.3费用结算
4.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
4.1甲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根本分为10分,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分扣分,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审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减1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履约保证金10%的处分;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定点维修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活动
2.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工程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对用户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当任何责任
4.
4.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确认用户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
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4.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
5.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效劳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对经费未落实或缺乏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4.
5.2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中央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效劳承诺书》(附件三)中规定的效劳承诺,做到老实守信
3.乙方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单维修工程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假设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维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4.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维修,如因维修局部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当相应的责任
5.乙方如不具备履行承诺的条件时,乙方除可自行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外,也可委托甲方推荐的社会专业机构代理,相关责任义务由乙方与代理机构自行协商承当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效劳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假设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在定点采购期间,如乙方被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资格
2.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处分、扣分
(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
(2)乙方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
(4)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纠正,扣1分
(5)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扣1分
(6)乙方3次不按时报送维修统计报表的,扣1分
5.
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
1.2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效劳,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
(4)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2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到达3次(含)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招标工程的资格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防止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当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1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100,000)
7.2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效劳义务时止
7.3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4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那么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局部外,合同其他局部继续执行
11.1本合同有效期至XX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那么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
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
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
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
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当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
3.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
3.2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
3.3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3次的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局部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局部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局部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表达的原那么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局部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当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根底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1.车牌号
2.发动机号
3.颜色
4.车型
5.vin代码/车架号
6.行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工程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工程,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市交通管理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元,大写.其中工时费元,大写;材料费元,大写.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那么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以下第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工程,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达者为准 第七条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前,交付地点为.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结算
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桂林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转账□其他□
3.付款期限.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当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工程、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那么甲方不承当乙方擅自增加工程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天内应当给予答复 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假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其它约定
1..
2..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桂林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那么
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住所住所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签约时间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材料提供方式 质量保证期维修车辆自出厂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30天或行驶5000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结算方式及期限甲乙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的车辆单位,甲方在维修期间所发生的大修费用允许临时挂账,竣工后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应及时为甲方结算费用其他无长期业务往来车辆单位在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验收合格立即结算维修费用现金转账银行汇款期限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说明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1000元以上的 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工程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当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三)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四)对乙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那么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
(八)质量保证期以合同标明为准或双方另行约定,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成心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工程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当相应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车维修工程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
(三)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五、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负责人年月日 乙方盖章(签字)负责人年月日 合同编号 托修方甲方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根底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车牌号 发动机号 颜色 车型 vin代码/ 车架号 行驶 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工程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工程,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
1、
2、3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市交通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元,大写.其中工时费元,大写;材料费元,大写.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那么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以下第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工程,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达者为准 第七条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前,交付地点为.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结算
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XX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XX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转账□其他□
3.付款期限.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当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工程、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那么甲方不承当乙方擅自增加工程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天内应当给予答复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假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其它约定
1..
2..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XX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那么
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 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住所住所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甲方乙方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汽修厂是甲方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为了搞活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将汽修厂交由乙、丙承包经营,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经三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1、乙方、丙方自愿承包汽修厂经营权;
2、甲方自愿将汽修厂经营权根据本合同转让给乙方和丙方;
3、乙方、丙方在承包期间拥有对汽修厂的生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权;由乙方、丙方经营,由乙方、丙方纳税,甲方不得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4、承包期间,乙方、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承包金;每月份承包金为人民币元整¥元,承包金从合同生效后的第个月起付,每月份的号为支付承包金的日期
5、甲、乙、丙三方应对承包前仓库的各类汽车配件进行盘点,并决定如何处理所盘存的零配件;其余各类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办公用品、工房、车间等地面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作出清单并登记造册;对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非经三方同意不得私自拆迁改动,承包期满上述固定资产保质保量恢复原状合理损耗除外固定资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
6、所附清单上的资产,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汽修厂名义或其它名义向银行或其它第三人作抵押;甲方也不得以汽修厂名义向他人借贷,由此产生的债务,乙、丙方不承当连带责任,甲方在与他人交易时,有作此申明的义务
10、所附清单上的资产,乙方、丙方在经营期间有谨慎维护的义务,但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双方共同承当;
11、合同期间汽修厂重大变更事项,须经三方协商一致,否那么不产生变更效力;
15、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对承包前的债权债务作出清理合同签定之日为合同生效日,合同生效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均与乙方、丙方无关,也不承当连带责任合同生效日后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
16、乙、丙方应负责汽修厂的内部管理和平安生产,建立平安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平安生产培训在承包期内,汽修厂如果发生平安生产事故或交通事故及员工违法违纪情况,由乙、丙方承当全部责任;
17、乙、丙方在承包期内应守法经营,如果其经营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乙、丙方应承当全部责任;
18、鉴于汽修厂的土地是租赁的,如果出租方要收回土地,那么本合同从土地收回之日起自行中止,三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搬迁、继续合作还是分割拆分等事宜;
19、各方均不得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否那么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计算
20、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生效 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丙方 日期 合同编号 托修方(甲方)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根底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车牌号发动机号颜色车型vin代码/车架号行驶公里数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工程,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
1、
2、3)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市交通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元,大写其中工时费元,大写;材料费元,大写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那么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以下第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工程,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达者为准 1.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前,交付地点为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上海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转账□其他□3.付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