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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那么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方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给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当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给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给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局部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局部,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丧失、缺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