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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最新的国际贸易合同样本 买方:电传: 卖方:电传: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规格: 单位: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2.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3.包装: 须用巩固的木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5.装运日期:
6.装运港口:
7.卸货港口:
8.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分下述三种情况: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1a〕,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汇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 小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假设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11.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 电报:,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 要求卖方 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假设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那么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当 d.假设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那么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当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当;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条款下: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假设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那么承当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当的局部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局部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 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假设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 卖方假设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那么可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的仲裁法那么和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将在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当 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 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卖方: 买方: 合同编号 售方为一方,与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对象 依据年月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 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局部 合同总金额为 第二条 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 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书证明之 第四条 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 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 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 支付 本合同所供给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方法及————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以下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 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局部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成心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 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 仲裁 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规格单位单价总价总金额
2.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3.包装须用巩固的木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5.装运日期
6.装运港口
7.卸货港口
8.保险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分下述三种情况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1a〕,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汇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小海运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假设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