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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特许加盟合同的考前须知 加盟创业原是一种互蒙其利的伙伴关系,在签合同合作时,尤需明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免发生纠纷来看看签订特许加盟合同的考前须知吧 第
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效劳标章证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 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效劳标章证才行 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确实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
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 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 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 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 至于保证金,那么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 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 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假设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
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 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 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 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 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
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 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 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 其实,总部假设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 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开展第二品牌 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 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 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开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
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 此一标准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 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 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 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
六、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那么十几二十条,多那么
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 」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 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
七、关于违约罚那么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那么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那么只字未提 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那么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效劳工程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
八、关于纠纷之处理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拟方便 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 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 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 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
九、合约终止之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 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 但假设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 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 假设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撤除 假设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撤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
十、这是最后一点应考前须知,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 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存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假设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 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