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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蚕茧生产收购合同 甲方: 乙方: 县 镇乡村农户 为促进订单农业的生产,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养殖的产品的名称、数量 乙方负责养殖春蚕种张,夏蚕种张,中秋蚕种张,晚秋蚕种张 第二条 蚕种由甲方提供种款由乙方向甲方订种时支付,价格按金华市特产站定价执行 第三条 养殖技术指导和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收购 ㈠甲方无偿负责养殖技术培训和指导,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技术要求养殖否那么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㈡产品质量标准磐安县桑蚕茧地方标准. ㈢产品收购甲方按产品质量标准收购 第四条 产品价格,货款结算 ㈠产品的价格实行最低保护价具体价格约定一等上茧每公斤元,其他等级按等级差类推市场价格上浮时,甲方优先随行就市收购 ㈡货款结算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经乙方同意也可采用银行结算方式 第五条收购地点、期限 收购地点磐安县蚕桑专业合作社茧站,收购期限春茧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夏茧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中秋茧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晚秋茧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甲方违约责任 ㈠甲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局部货款总值的%5%—25%的幅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㈡甲方如需提前收购,要商得乙方同意,甲方应给乙方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 %的补偿,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应按民银行延期付款的支付违约金,并承当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㈢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局部货款总值的 %5%—25%的幅度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当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㈠乙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不养或改养其他品种或少养合同约定品种的数量,应承当差额局部 %的违约金 ㈡乙方在产品收获时,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当自行出售局部或不肯出售局部%的违约金 ㈢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死亡的,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㈠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㈡协商不成时,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对方,另一方应在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七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支付,否那么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假设干份,报工商部门一份, 一份, 一份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签字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