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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合同效力的司法规定解读关于合同效力的司法规定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那么关于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怎样理解这些规定下面详细为您介绍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相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且该格式条款本身符合法定无效情形,法院应依职权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3、该格式条款系当然无效,不管相对人是否主张其无效;4该格式条款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依照《合同法》第47条、48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均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方能生效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是效力待定合同确认生效的主要事由,追认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口头方式作出,也可通过书面方式作出,追认通知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即只需追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需相对人同意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后,其自始生效还是自追认时生效,一直存在争议本条对此予以明确,即效力待定合同一经追认,合同便溯及既往地发生效力如丙于1月1日无权代理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1月2日,乙发货假设甲的追认通知于1月10日到达乙,该买买合同那么从1月1日订立时即为生效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当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在其表现出足以使得缔约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下所为之代理表见代理本质上仍是无权代理,但由于缔约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依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须符合以下要件1行为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表见行为,表见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行为人方面存在使人误以为其有代理权的外观,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二是被代理人方面存在使人误以为其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的言辞或行为,如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未表示反对,使人产生默示授权的误解;2缔约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观上属于善意,相对人对此承当举证责任
1、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的行为,订立的合同上加盖有被代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了加盖有被代理人印鉴的介绍信;
3、行为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证书,并且按照一般商业习惯和理性认识无法从证书内容判定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范围;
4、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商业理性判断该表示可以被相信;
5、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6、被代理人应当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1、违法行为,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是不能被授权的;
2、违反交易习惯的行为,即缔约相对人与行为人订立合同时违反交易双方的惯常做法;
3、已作合理通知后实施的行为,如某人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已经将代理权终止的事实通知有业务往来的单位;
4、违反法律规定的特殊授权要求的行为,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如果缔约相对人未要求行为人出示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文件,那么不构成表见代理 因成立表见代理,被代理人需履行合同,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有权向行为人追偿,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一直以来,对于何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导致法院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的尺度不一,对于相类似的合同,有的法院认定为有效,有的法院认定为无效,都归咎于关于“强制性规定”的不同理解 根据“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又称取缔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1、肯定性识别,首先的判断标准是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该规定便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否认性识别,首先,如果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系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那么可认为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有关租赁合同应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以及租赁合同需备案的规定;其次,可以从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来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针对的都是行为内容,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很多时候单纯限制的是主体的行为资格,如《公务员法》第53条对公务员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限制,并不阻碍其违反资格限制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