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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薪资是写税前还是税后 工资、养老保险与企业的生产本钱和经营本钱,税法和会计法都规定是税前死去的财务科目,你问问每个会计都知道所以,你们这合同本身就有问题了 不过,按我的理解,你说的“税”应该是指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后实发的工资额,而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工资那就不是财务上的“列支”问题了,而代缴税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就应当将已经扣缴的纳税额复原入工资后再行计算 不过,补偿后你个人就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了 另外,你这案子的程序也有问题你这是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应当是“仲裁前置”,即必须先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只有在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情况下才可以凭仲裁书向法院起诉 如果这一审法院坚持这样审理和判决,你在收到判决书十五内可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是按工资标准补偿,并未明确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不过,一般工资约定是按税前约定的比拟多也比拟标准,毕竟扣税是按国家标准处理的事,而相关规定中并未明确是税前还是税后标准补偿,也未规定要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征税,这样的话,正常理解应该理解为税前工资标准补偿 至于你的案子,有两个可能,一个是你在仲裁时未自己按税前标准主张补偿,法院也没太注意,直接按合同中的标准计算了如果是这样,在判决未生效的情况下,你可以考虑上诉 不过,也有另一种可能,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是税前还是税后,所以,有些地方有地方性规定明确是按税前,而有些明确是按税后,如果你所在地明确按税后,那一般就没方法了 找当地律师或劳动部门问清楚,或直接向法官询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上规定,经济补偿基数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超社平工资3倍的按3倍计这里的工资是应得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发工资的主要差异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应得工资指未扣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所有应发工资总和;实发工资指实际到手的工资,即已扣税、社保费、公积金等费用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局部,用人单位只是承当代扣代缴义务因此,所扣除的局部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工资,该局部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兹有本单位职工,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住址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因,根据劳动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我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元人民币,工资发至年月份,特此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一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条有以下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辞职、辞退、开除等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