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财产租赁合同
(二)财产租赁合同
(二)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出租方) 地址邮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承租方) 地址邮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了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财产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年月日起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数额、结算方式及交纳期限 根据国家规定的(租赁财产)的租金标准(无统一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商定),承租方每月(年)应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元,交纳租金的时间为每月(年)的最末一日(或双方商定其他时间一次或几次交付) 第四条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与保养由方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方承当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财产)出租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告知承租方(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后,(租赁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当原出租方承当的义务 2.承租方如因工作上的需要,将(租赁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承当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取得(租赁财产)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承租主,享有原承租方的权利,承当原承租方的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2.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遇不可抗力而造成(租赁财产)的损环或灭失,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实,承租方及时向出租方说明情况,不负修复或赔偿的责任 第八条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租赁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随意废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按()项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