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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合同(精选5篇)质押担保合同(精选5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是企业开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收集的质押担保合同(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作为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本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是完全的、有效的,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本合同为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定权利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本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借款合同向甲方借出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质押权利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 第四条出质权 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为出质人在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权利期限为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提前收回借款时未受清偿的局部,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依法行使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收益用于归还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乙方依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在质权受到可能受到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当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承当担保责任 甲方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不再承当担保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押权,并从处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如期归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的家庭财产总额已缺乏抵偿其负债总额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局部返还给甲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本钱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承当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附那么 本合同是所借款合同的组成局部,经双方签章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及借款合同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质押人即借款人 质权人即出借人 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充分协商,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总金额为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现签订此质押合同本质押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
一、质物
1.质物是质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存入出借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出借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质押人及保证
1.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质押人将不会因归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出借人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当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出借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6.出借人对质押股权拥有登记保存权,质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三、质物的处理 在发生以下事项中一件或数项时,出借人有权依照本股权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质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人在本股权质押项下借款的本息及费用
1.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质押人不能按本质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3.质押人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事项 质权人对借款人采取各项处理质物措施,包括 a.从质押人保管账户及存款账户主动扣取款项 b.宣布拥有该质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质押人在公司的股东地位 c.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质押股权,质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有效期
1.本质押合同自质押人有效签章并备置于公司股东名册后生效
2.本质押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本质押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金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愿意用家庭财产对以上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承当连带担保责任 质押人即借款人 质权人即出借人 日期年月日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当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以下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局部,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为确保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主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当 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局部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当责任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缺乏局部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1.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1.保证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存单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种等情况;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存单情况
(1)存单种类,帐号,金额(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2)存单户名
(3)存单期限 3.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质押率为百分之,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在本质押书有效期内此定期存款发生转期,那么转期后的定期存单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定期存单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前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委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委托书等有关文件; 2.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3.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1.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2.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当相应责任 第六条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当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质押的效力 1.本质押书为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本定期存款质押书将继续有效 2.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3.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存单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4.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缺乏局部由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5.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局部,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8.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9.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当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1.质押期间,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2.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3.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缺乏清偿的,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4.存单的兑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 5.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局部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7.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2.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那么应承当相应责任 3.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当阻碍去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局部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缺乏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当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那么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因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白终止 第二十一条声明和保证 1.双方保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双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双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局部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阻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那么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当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防止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局部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管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六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