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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承包经营合同门店承包经营合同 导语承包人对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职工管理和生活负责,对其在承包过程中所造成的后果负责,下面和一起来看门店承包经营合同,希望有所帮助! 发包方(甲方) 委托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承包方(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甲方基于门店(以下简称门店)开展及管理需要,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将门店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位于的门店及店内财产交由乙方承包经营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指定的门店进行经营并承当相应的承包费用,同时乙方通过甲方购销家具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间,乙方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乙方必须在门店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门店营业执照为准),正当经营,并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移交给乙方的门店的财产进行清点,并制作、签署清单表 第六条承包经营的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承包费 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元整),采取先缴纳后使用原那么,乙方应按以下第项向甲方缴纳承包金
1、一次缴清,即于年月日之前一次缴清承包费共计元
2、按年缴纳,即于每年年月日之前缴清一年承包费元 第八条门店租金 为每年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采取先缴纳后使用原那么,乙方应按以下第项向甲方缴纳门店租金
1、一次缴清,即于年月日之前一次缴清租金共计元
2、按年缴纳,即于每年月日之前缴清一年租金元
3、按月缴纳,即于每月日之前缴清当月租金元 第九条门店销售资金 由家具商场(以下简称“商场”)收取,由甲方与商场进行门店销售资金返款结算,并且按照如下比例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乙方
1、销售资金小于或者等于元时,甲方扣除%的管理费
2、超出的局部,甲方扣除%的管理费 第十条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假设乙方在协议期内无违约行为,协议期满后,在乙方结清承包费、门店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税费等各项费用,甲方门店验收合格(房屋及门店财产无损坏)后如数返还给乙方否那么,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先行扣除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内,假设门店租金每年增幅不高于上一年度租金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门店租金提出异议,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否那么乙方应该承当违约责任,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和指导,乙方应该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承包费、门店租金、管理费以及保证金 第十四条甲方不得直接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但乙方有损害甲方品牌的行为除外 第十五条甲方需依约向乙方交付门店,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甲方按照比例扣除管理费后,应该及时将门店销售资金支付给乙方 第十七条甲方应该保证在门店承包期间对乙方的正常供货和真实报价 第十八条甲方与乙方及其聘任的人员之间无任何劳动关系,也不承当乙方人员的任何工资及社保费用 第十九条乙方在承包期间内,享有门店的经营管理权,自负盈亏 第二十条乙方负责承当经营范围内的水电、物业和所有使用设施、设备的年检和保养等与经验相关的费用,并对经营中的平安、消防、卫生、税务等事项全权负责 第二十一条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用工,合法经营,按期如数缴纳各项税费 第二十二条乙方不得将门店交由他人经营,也不得将门店转包给第三方,但是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经营同类行业,门店所销售的产品应该从甲方进行购置,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门店销售资金由商场收取,乙方不得私下收取销售资金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生效后既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在新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依旧有效 第二十六条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店面,逾期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存向甲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乙方未依约向甲方支付承包费、门店租金等费用,逾期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存向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违法违规经营,损害甲方商誉的行为或者将门店进行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负违约责任,并保存向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乙方违约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该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第三十条甲方未依约交付门店的,每天按照元的标准向乙方赔偿损失,逾期日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另行支付违约金元 第三十一条乙方未依约向甲方支付承包费、门店租金、保证金等费用的,逾期一日按照应付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已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可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第三十二条因乙方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已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可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第三十三条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承当门店的处分或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且可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第三十四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提交湛江仲裁委员会依其规那么进行仲裁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协议终止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交的通信地址、身份证及其它登记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如有变更,应在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以本合同提交的通讯信息为准,送至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时间年月日 出租方(商铺业主)(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承租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甲方的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备出租发包给乙方,由乙方按照商业规划的用途有范围进行承包经营或对外招商、招租、联营等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商铺的根本情况 该商铺房屋位于北京市延庆县东外大街原中心市场旧址的金锣湾商业中心第座号商铺,该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对该商铺房产享有所有权,该商铺房屋用途为商业营业用房(注商铺建筑面积按房管局实测的实际使用面积为标准) 第二条租赁承包期限和租金承包费 租赁期限共计五年,起租日为开业日,双方约定年租金承包费按合同价款的8%计算,租金承包费额为元/年(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三条租金承包费支付时间和支付方法
1、双方计算租金承包费的起租时间以开业日,即年月日,(商铺交付使用的两个月内)起算,商场提前开业,那么以实际提前开业的时间为起租时间
2、每年租金分两次支付,乙方每半年向甲方支付一次租金首次租金承包费的支付时间,为直接从甲方首次交纳商铺购房款中扣除,以后每期租金交付时间为上期计租时间往后顺延六个月的对应日七日内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那么相应顺延);假设无正当理由超过七日,那么从第八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而未付的当期租金的万分之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租金承包费应由乙方直接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该笔收入需要纳税的,由甲方自行承当申报纳税 第四条在租赁承包经营期内,乙方享有对该商铺拥有承包、转包、出租、转租、使用和收益的经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将该商铺用于自主经营;
2、将该商铺用于对外招商,交由商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营运,开发商作为担保;
3、利用该商铺与他人进行合作经营;
4、将该商铺对外出租,并允许承租方转租
5、其他法律所不禁止的经营方式; 上述转承包经营期、出租租赁期、合作经营期未经甲方同意均不得超过本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租赁承包期限,否那么超出该期限局部无效 第五条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履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1、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将该商铺转让、赠与、抵押,但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确保该商铺的受让人、受赠人、抵押权人同时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同意遵守乙方与第三人就该商铺所签订的所有合同(如租赁合同、合作协议、物业管理效劳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等)
2、合同期限内,乙方或经乙方书面授权的第三人有权对该商铺进行装修、修缮、添加其他设备设施和隔断,更改商铺内部装修和设施等,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在商铺到期还甲方时,乙方应将该商铺恢复原状(因自然损耗无法修复者除外)
3、合同期限内,如该商铺需要进行大型修缮需要动用物业维修基金的,乙方有权代表甲方该商铺所享份额对维修基金使用事宜进行投票和行使表决权
4、合同期限内,甲方同意将其所享有的一切与商铺物业管理有关的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一并委托给乙方行使包括但不代表甲方办理该商铺及配套设备、设施的交接验收、交钥匙手续,签署商铺物业管理合同等事项但乙方在行使该项权利时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利益
5、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乙方的租赁承包经营活动否那么,应构成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赔偿相当于六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6、在该商铺正式移交退还给甲方前,乙方应结清使用该商铺所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等应由乙方或第三人承当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样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延庆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