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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合作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那么,订立本协议
一、土地问题 1.土地位置及出让方式 甲方同意本工程进入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初步确定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占地约亩其中单独使用面积亩,代征道路面积亩,确切位置坐标四至和土地面积待甲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实测后确认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应乙 2.土地价格 为表达对本工程的支持,甲方初步确定以万元人民币/亩的优惠价格,将工程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金总额为万元人民币该宗土地征用本钱与出让值差额计万元,由高新区参照工程单位纳税中高新区财政收益局部给予相同额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与乙方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在该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 1.开工条件
(1)按照乙方建设规划要求,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前,保证本期用地具备上水、污水、雨水、热力、宽带网、公用天线、通电、通信、通路和场平即“九通一平”的根本建设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畅否那么承当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乙方那么负责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有关费用 2.工程进度 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进场开公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方案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 3.竣工时间 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时应于原定竣工日期前日以上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说明,取得甲方认可
三、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逾期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协议规定建设的,应交纳已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 4.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甲方对本工程的补贴在一定时间内得到补偿自本工程正式投产起年内,乙方向高新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种税金(退税或创汇奖励),低于乙方已报送给甲方的工程报告书中所承诺的相应税种(退税或创汇奖励)金额的%时(优惠政策除外),乙方应赔偿给甲方其税金差额即乙方在工程报告书中承诺的某一税种具体金额%=乙方当年该税种实际缴纳金额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