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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防止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那么、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本钱书的主旨--法的精神遗憾的是孟德斯鸠没有向我们明确地揭示出法的真正精神但是他提出了法的精神这一伟大而不朽的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我们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自然法学派代表人之一的格老秀斯曾说过,人类的本性就是理性这理性就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的效力一不*权威二不*强制而是*人的理性自觉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那么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须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人类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这些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一般精神他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既然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理性的产物,那么,法的精神中必然包含着人类对理性的终极理解说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是依赖于法的工具作用,寄希望于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无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于法律坚决的信仰 “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它是指引着我们通往目的地的途径即使在我们已与绝大多数灵魂集合之后也是由法律决定着对所留遗产可以作怎样的处置”美国律师赞恩对此这样出色地进行了描绘这充分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社会公共生活标准和秩序理念的特殊理解也极大地表现了现代文明的根本内涵:法律的文明它说明:人类社会开展到今天的一个最根本的性成果在于:文明必须依赖于法律观念的威力一方面人类文明的创生、维系都必须依*法律的普遍而有效的作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定纷止争、冲突解决以确保社会控制和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里应当说这业已成为了普遍的观念:法律是有其重要的一席之地的人们寄望于也习惯于法律下的生活因为它是“到达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 但是,可惜的是人们却仅仅把法律看作是“神化”的造物一切依*法律一味信奉法律表现出一种严重地过分法规化的倾向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