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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汽车租赁合同样本3篇 汽车租赁合同是根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下是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个人汽车租赁合同样本欢送阅读与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第一条车辆状况 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车牌号为,必须使用号汽油柴油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年月日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收回,应承租方要求,由出租方派人至承租方指定地点送,接车辆,出租方将另行收取费用元租金及其他情况祥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方续交租金应在预付租金到期前两天办理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当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当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想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
6、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当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当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当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租金
6、应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车车辆交接单》中的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丧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8、必须承当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五条租期的计算 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6小时含6小时按全日计算,6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 第六条车辆行驶里程限制 第七条租车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以《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所示为准
2、在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将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还车时须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800元人民币,在十五个工作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违章记录即退还 承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 家庭住址: 单位名称: 联系: 单位地址: 担保方 身份证号: 联系: 工作单位: 出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 车辆牌号: 车辆型号: 租金标准: 租赁期限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限驶公里: 超时加费超程加费: 付款约定: 备注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有关车辆检测部门认定合格的,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故障维修效劳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效劳
5.承当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6.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平安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证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效劳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6.承当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盗抢时,应协助出租方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承租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当,对约定承当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那么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约定的车辆、效劳等义务时,应承当以下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当违约责任
2.本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应承当以下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
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退租的,应按未履行局部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以下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当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未经出租方同意而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租赁车辆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当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那么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当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其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长沙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承租方签字 担保方签字 或盖公章 中介方代表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第一条车辆状况 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车牌号为,必须使用号汽油柴油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年月日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收回,应承租方要求,由出租方派人至承租方指定地点送,接车辆,出租方将另行收取费用元租金及其他情况祥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方续交租金应在预付租金到期前两天办理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当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当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想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
6、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当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当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当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租金
6、应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车车辆交接单》中的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丧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8、必须承当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五条租期的计算 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6小时含6小时按全日计算,6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 第六条车辆行驶里程限制 第七条租车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以《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所示为准
2、在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将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还车时须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800元人民币,在十五个工作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违章记录即退还 第八条车辆保险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责任险承租方可自愿购置其他险种,费用由承当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当;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当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约定的交车时间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承租方赔偿该日租金的
1.5倍做为违约赔偿金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
1.5倍计收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30%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承租方承当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第十条担保条款 担保方个人签字、单位盖章愿为承租方提供担保,如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担保方愿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1、因车辆状况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3日,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
3、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当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擅自将车辆开出海南省区域
4、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交接单》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到达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出租方成都鹭祥商务效劳汽车承租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