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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终止情形委托合同的终止情形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为大家的委托合同的终止情形,欢送阅读与收藏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根底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那么,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那么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那么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2、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3、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4、双方的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