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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9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方案 17.1 合同进度方案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方案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方案(称合同进度方案)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方案报送监理单位在施工总进度方案和监理单位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方案 (1)不管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方案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方案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方案后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批准后的修订进度方案作为合同进度方案的补充文件 (2)不管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方案的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方案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良度方案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进度方案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方案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方案报送监理单位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方案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方案向发包方获取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方案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方延误开工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方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当 18.3 承包方延误进点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补救方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当 18.4 完工日期 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局部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方案 17.1 合同进度方案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方案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方案(称合同进度方案)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方案报送监理单位在施工总进度方案和监理单位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方案 (1)不管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方案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方案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方案后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批准后的修订进度方案作为合同进度方案的补充文件 (2)不管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方案的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方案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良度方案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进度方案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方案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方案报送监理单位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方案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方案向发包方获取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方案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方延误开工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方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当 18.3 承包方延误进点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补救方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当 18.4 完工日期 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局部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