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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经营合同协议书最新版 加盟连锁店是一种很流行的双赢商业模式,当然风险一样存在,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了经营合同,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公司以下称“本部”与以下称“加盟店”本着互相协作和信任的原那么,就使用由总部开发和完善成型的公司系统和形象,开发食品零售店事业,以稳定和扩大双方的经营事业,获得利益,特签订本合同 为使公司食品零售店事业的成功,总部开发了以公司为标志的统一设备、部品、设备、店铺运作形式等统一的特定经营技术系统,通过不断改善和实践,公司商标和效劳标志,表示公司的标签、招牌、著作权等一系列的营业象征的统一性已被消费社会广泛认识,并由此确立了信誉 加盟店同意总部规定的公司系统的形象设计和企业理念,愿意按照以下各条规定,经营由公司商标表示的食品零售店总部以此为条件同意给予加盟店这种营业资格为此,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中使用的有关文字的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食品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单独的经营技术系统,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效劳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方式、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营运有关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食品零售店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效劳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它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当任何责任
2.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当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加盟店的资格
1.只有具备以下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连锁加盟店 1没有受过刑事处分者 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经营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那么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 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在加盟店的公司店铺中使用公司商标、效劳标志及表示这些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局部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局部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5.事先未得总部书面承诺,加盟店不得在登记商号中出现公司字样未经总部同意私自注册了此类商号那么须无条件消除 第六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根底,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职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 店址选择
1.加盟店店铺设在处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公司店铺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
4.第二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加盟店不适用 第八条 店址的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它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在第七条第2款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 第九条 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第七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以下称追加建店时,除以第七条第1款的店铺为对象的本合同外,还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是总部不成认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元
4.前款加盟金包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 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加盟店成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所有的具有特定人垢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加盟店成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当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当责任的职工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向总部支付本项教育进修所需的一切费用
4.加盟店开业前后5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本部开发部官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二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
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周外,总部每周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工程负责人进行经营指导
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主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营运部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8.加盟店在接受总部指导期间,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存款、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
9.总部根据教育方案,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用的店长和职工 第十二条 店铺地理位置的调查 总部要为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所在地区开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 第十三条 店铺开发的相关事项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修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委托总部指定的有此资格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店铺的新建、增建、改建的内外装修装饰等的设计和督查
3.加盟店同意新建、增建改建、内外装修装饰等改造工程的施工者,由总部从经营建筑设计事务所公正的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中招标决定
4.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5.为了通过集中采购以降低本钱,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者处购置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品、招牌等物品
6.对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真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
7.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发票、封口纸、提货袋、标签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者处购置
8.加盟店同意向“公司商业协同组合”租赁总部开发的售货机,并按规定程序操作
9.确认本条所列各项的购置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四条 促销
1.总部要方案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前项的各种促销费用,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3.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它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总部同意后才能实行 第十五条 协助销售
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推荐进货渠道 2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加盟店同意,与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定的合同书,缔结长期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进销价格的设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就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瓮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3.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说明理由,征得总部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加盟金
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元
2.加盟金中,元为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接受教育、研修的费用;元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地理条件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
3.不管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第十八条 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元的保证金
2.总部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局部,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不计息
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它任何处理
5.不管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可以没收加盟店四分之三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在加盟让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剩余的四分之一的保证金
6.除前项第三十三条的解约外,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表示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它营业象征一年,总部应归还加盟店全部保证金 第十九条 特许金
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帮助、指导的价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年毛利额10%金额的特许金
2.前项“年毛利额”为年销售总额减去年进货额的剩余,加上年回扣金的合计金额回扣金指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回扣金及进货对象支付加盟店的进货回扣金 “年销售总额”指11月1日至下一年10月31日期间,加盟店在本合同下进行营业所发生的销售额,包括现金和信用销售信用销售无论是否已兑付加上加盟店自家消费的商品零售额自家消费商品零售额中不包括加盟店被盗商品零售额及腐坏商品、过期商品零售额的合计金额
3.根据各年度10月31日决算书及相关簿记凭证计算每年的特许金
4.总部按每月毛利额10%的金额,于下一个月的10日前向加盟店索要每月的特许金加盟店最迟至该月末或持现款发到总部指定的场所,或汇入总部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手续费由加盟店负担
5.按第三十二条计算的年特许金同第四十二条每月支付的特许金的12个月总计数之间出现差额,由当事者双方核清解决 第二十条 广告宣传分担金 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作为公司总体进行的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金额 第二十一条 拖欠损失金 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特许金、广告宣传分担金等债务时,按每超一日加付10%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二十二条 回扣
1.总部至每年2月的最后一天,将上一年度11月1日-下一年10月31日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支付给加盟店的年回扣金额通知加盟店
2.加盟店委托总部无限期存放前项回扣金
3.如加盟店要求归还前项回扣金,总部须在接到归还要求日后的一个月内归还给加盟店
4.加盟店在11月1日至下一年10月31日的合同执行期间而终止合同时,不管任何理由都不能接受该年度的回扣金 第二十三条 商品、效劳的质量管理
1.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的质量和效劳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它方法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品的保养、维修
1.加盟店要确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它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公司形象必须经常清洗、检查店铺建筑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和其它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备状态
2.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总部相关警告后的5日之内仍不见改善,总部可委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3.加盟店同意,在总部认为有必要时,总部人员可随时进入店铺建筑、停车车场,检查店铺、设备的保养状况 第二十五条 帐簿等的制作
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把握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存以下文本 1传票 2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
2.加盟店每周向总部递交一次一周的每日营业报告书
3.总部和总部任命的注册会计师可随时在营业时间,调查第一项所列的帐簿,加盟店应主动向总部提供传票等文件,协助调查 第二十六条 盘点
1.加盟店要定期进行库存、销售款、收到支票、汇票及消耗品的盘点清查,准确把握经营状况,及时报告总部
2.如总部认为加盟店盘库存结果、检查报告书和营业报告书不准确,要随时通告加盟店,并提出改正劝告
3.如遇前项情况,总部可以同加盟店一起共同进行盘点作业,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决算文本
1.加盟店应在总部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制作税法要求的会计年度决算申报书
2.加盟店在每年向税务署等官厅递交税法要求的最终申报书及其附件时,应同时一并递交总部修改最终申报书时也同样加盟店收到税务署要求更改或确认事业收入的修改通告后也必须将通告同时递交总部
3.加盟店的最终申报书及决算书与按营业报告书为依据制作的决算书之间发生不一致时,加盟店应以营业报告书为准,修改决算书,如因此而损害了总部应得利益,那么须作出合理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专心营业义务
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
3.加盟店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营业时间从事经营
4.营业日为周7天制,无休息日开店时间为上午7点以前,闭店时间为下午11点以后每天营业时间应在1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婚、丧、葬祭日及类似特别祭日可休息 第二十九条 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
3.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同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4.前三款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秘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5.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文本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 第三十条 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阻碍总部和其它加盟店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纠纷报告义务
1.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诉或其它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
2.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店铺开业后满20xx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同意,签订总部规定的特许连锁合同书后成立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无须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金,此种情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时,总部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决算书等其它文件不真实 3加盟店拖欠须交总部的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它债务 4加盟店拖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及总部指导的对象的债务 5加盟店的其它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2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3受到银行的拒绝受理汇票的处分 4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5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局部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它处置 6加盟店向他人泄漏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等资料 7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阻碍了总部和其它加盟店的业务 8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它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股东构成变更、剧烈的组织变动、企业管理层变动等情况,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9向债权者出让全部或重要的局部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 10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它刑律处分 11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12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局部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0天以上 13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14加盟店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15法院、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16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一年以后仍未开业
3.如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2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实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拖欠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的给加盟店的回扣金 2其它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4.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1总部申请自己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被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2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阻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 3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4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 5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6加盟店店铺建筑使用权丧失 7法令、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 第三十四条 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此时总部收取一半的保证金,剩余的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
2.加盟店提前3个月通知总部解约,并付清了特许金、广告分担金和其它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同时明确放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这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证金充抵代由总部负担的债务
3.有第三十三条第
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的解约权 第三十五条 招牌、商标等的撤除
1.不管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2.在前项的场合,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它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效劳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3.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六条 禁止竞争
1.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一款情况,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效劳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其它公司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给总部带来麻烦的行为
2.当总部发现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立即终止该行为 第三十七条 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偿
1.不管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
2.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
3.加盟店在本合同终上后,须及时清偿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营业的让渡和承续
1.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的营业及资产的全部或一局部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
2.如总部认为加盟店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公司连锁店的运营,总部可以临时接替营业待总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 上述总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归属加盟店,总部代行营业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3.如加盟店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总部有权优先接受店铺建筑或接替、承租
4.遇上款情况,总部和加盟店可以通过协商,规定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可用日本不动产研究所鉴定的让渡价格和租金作价交易,鉴定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第三十九条 名义责任
1.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效劳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方承当赔偿损失的责任,总部不承当名义责任
2.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追索赔偿责任时,可要求加盟店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 第四十条 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它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它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 第四十一条 保证
1.加盟店为开业而从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如由总部提供保证或物质担保时,加盟店和总部必须另签债务担保合同
2.如遇上述情况,加盟店必须向总部提供物质担保 第四十二条 保证债务的消除 不管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如加盟店还负担着开业之初和此后用总部的保证或物质担保,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购置设备和充作其它费用或因新建、改建而发生贷款债务时,必须即时归还贷款,解除总部的债务担保责任 第四十三条 损害赔偿
1.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不管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加盟店赔偿损失
2.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最近一年特许金额2倍的损失赔偿金
3.无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规定有无解除权、解约权,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造成事实上合同不能继续时,加盟店必须向总部赔偿相当于最近一年特许金额2倍的损失赔偿金
4.本合同剩余期限缺乏二年时,第
二、三款的损害赔偿额,按剩余月数乘以最近一年特许金的月平均数计
5.加盟店违反合同给总部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合同的场合,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第四十五条 连带保证人义务 连带保证人与加盟店连带承当加盟店在本合同中承当的一切财务债务 第四十六条 付保义务 为保障公司连锁店事业防止万一的事故和损害,加盟店须就总部指定的物品按本部规定的险别的保金投保 第四十七条 受理法院 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总部所在地法院为初审专属受理法院 第四十八条 确认事项 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要获得加盟店的充分理解加盟店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特许方盖章 加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特许人C连锁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许人 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前言 1乙方认可甲方是C产品、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双方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或自然人,能独立承当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3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公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C的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4本协议中使用的小标题,均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释义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以下各词应有如下含义 C产品 由甲方统一配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产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产品 C知识产权 属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C商标、商号、专利、外观设计、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 宣传推广用品 由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购物胶袋等
2.特许授权
2.1 甲方特许乙方在 省 市 区 街 号开设C连锁店,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C产品
2.2 甲方将其所有的C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C的经营活动
2.3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3.经营方式
3.1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即在 年 月 日前以其名义在当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C连锁店,并以此作为最终获得C特许经营权的前提
3.2 连锁店内的电脑硬件及软件按甲方管理系统的需要由甲方代乙方购置,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3.3 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自我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乙方合法享有连锁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当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当任何责任
3.4 乙方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甲方提供并许可其经营的C产品,不能经营其他任何产品
3.5 乙方在连锁经营时必须明码实价,按甲方所制定的统一价格销售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4.
1.1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4.
1.2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
1.3 在本期间,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甲方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额作为处分,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
1.4 乙方如根本违反本合同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不按期支付货款 月及给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造成企业形象重大破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2 甲方义务
4.
2.1 负责C的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开发和生产,并负责依约向乙方提供C产品;
4.
2.2 提供乙方成立C连锁店时需由特许方即甲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4.
2.3 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向乙方提供C连锁经营专业培训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陈列推广、电脑操作等;
4.
2.4 负责乙方的铺面设计,并在在乙方开店前指定当地的管理机构负责向乙方赠送一定数量的宣传推广用品包括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及购物胶袋等,赠品的数量由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根据乙方铺面的具体情况来定;
4.
2.5 负责制定和修改C连锁店的经营手册、经营守那么;
4.
2.6 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乙方的独家经营权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权利
5.
1.1 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C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址开展经营业务,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
1.2 有权拥有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
1.3 负责连锁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
5.
1.4 有权对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乙方严重缺货、影响乙方的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
1.5 有权到甲方C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行业开展最新动态;
5.
1.6 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活动
5.2 乙方义务
5.
2.1 及时向甲方给付货款;
5.
2.2 按C的统一形象要求,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或由甲方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店铺装潢,并负责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置甲方统一订制的货架、标志、牌匾、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5.
2.3 确保连锁店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以保证连锁店经营业务的合法正常开展;
5.
2.4 在连锁店内只能按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经营销售甲方许可的C产品,不得经营其他任何产品,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产品价格,需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前方可实施
5.
2.5 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提供的C产品经验收后,乙方应妥善保管,并负责验收后的产品质量及所销售产品的售后效劳;
5.
2.6 派专人管理货物并应甲方及其指定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5.
2.7 对C网上商店有推广宣传的义务,对经营区域内的网上客户提供效劳的义务,并获取协议利润;
5.
2.8 积极参予甲方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5.
2.8 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对C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C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甲方北京市大中电器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为注册地址 乙方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为注册地址
一、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二、加盟资格
1、乙方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乙方需认同公司商标,能亲自经营管理;
3、乙方资金及财务能力健全,固有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从甲方年度采购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乙方经营场所须在20xx平方米以上
三、订立本合同并不表示甲方任命乙方担任甲方或甲方的代理商、代理人或受雇人,乙方不得依据本合同,代表甲方或甲方有关企业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当义务
四、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有关企业的权利
五、订立本合同并未使双方丧失独立法人资格
六、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除非合同提前终止,任何一方均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续签合同之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续签合同
七、授权有效期 大中电器商号为甲方所有,甲方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大中电器商号,使用范围仅限于乙方所属的位于的营业单位有效期从甲方正式签发文本授权书之日起,至本合同有效期满之日止
八、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大中电器的有关VI标准,协助加盟店营业场所内外的总体设计,与供给商联系制作商品展柜及选派厂家促销员;
2.甲方负责向加盟店提供其经营的全部或局部商品种类根据乙方的需要,并保证其供货价格与甲方的其他门店一致
3.甲方全力协助乙方的经营管理工作,并按甲方各门店的管理模式协助乙方执行并实施对加盟店的管理
4.甲方在取得生产厂家返利时,应将加盟店销售局部的应得返利款支付给乙方已预先扣除返利供货的商品除外
5.甲方有权根据《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效劳标准要求乙方处理解决售后效劳及顾客投诉的问题
6.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有偿提供广告方面的支持根据乙方需要,并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应的费用
7.甲方有权要求和监督乙方执行联合刊登的广告价格及相关公众承诺及乙方从甲方独家购进的商品零售价及最低批发价格
8.甲方有权义务为乙方培训经营人员
九、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加盟店经营所需的资金、场地及经营人员
2.乙方负责提供加盟店营业场所内外装修及商品展柜的各项设计制作费用
3.乙方负责加盟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有义务接受甲方对加盟店商品库存结构、价格及售后效劳等方面工作的指导和建议
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从事加盟店的经营活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否那么,一切后果由乙方承当并承当由此给甲方声誉造成的损失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每年壹拾万元人民币,支付方式是以每年度为一期预先支付自本合同生效十日内,乙方应将第一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以后每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乙方应于上期届满前十天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6.乙方应保证加盟店在经营及售后效劳过程中严格执行《消法》及工商管理法规,与顾客发生纠纷,造成顾客投诉的由乙方负责并承当相应的费用
7.乙方有权要求享受甲方对其他门店的供货价格,并有权有偿参加甲方的各项促销活动,并承当相应的费用
8.乙方有权要求参加甲方的广告,但乙方应根据比例承当相应的广告费用,广告费每月底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9.凡甲方经营的商品,乙方均应从甲方进货,不得外购,但如甲方商品的供货价格含返利高于其他供货商的价格,乙方可申请外购,但需经甲方批准
10.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不接受其他专卖或任何类似形式的指定或资格
1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呈报经营报表
12.乙方应承当对甲方商业信息及机密,乃至经营管理手册的保密义务
13.乙方应及时处处维护甲方的商业信誉,不得以任何形式有损甲方的声誉
十、乙方购进的商品如长期未能销售,可要求甲方协助处理,任何损失应由乙方承当
十一、乙方自甲方的进货由乙方自行安排运输,如乙方确有困难时,经协商,甲方可给予协助运输,但费用由乙方负担
十二、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1、甲、乙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否那么应视具体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并承当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如因合作过程未能到达预期值,可以提前30天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并做经营结算
3、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如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任一条款,并在接到对方通知后七日内仍不改正,那么无过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违约方应承当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因乙方违约,甲方并可先行扣除乙方的销售返利
4、如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或违反国家及地区有关法律、法规,以致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惩罚,或被新闻媒体报道,严重损害了甲方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么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开声明乙方应承当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商业信誉损失
十三、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那么双方均不承当违约责任甲方应将预收乙方未到期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未提货的货款退还乙方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将不再享有大中电器商号的使用权,乙方应撤除涉及大中电器字样的广告牌海报及宣传标识等,注销或变更涉及大中电器商号的营业执照,并不再以大中电器的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定补充协议
十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