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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借款合同3交通银行借款合同丢了办交通银行借款合同(适用于流动资金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 年 月 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方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 (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第三条 提款 3.1 提款期为 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内,借款方应按以下方案提款计划提款金 额年季月 3.2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方案,应至少提前十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3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4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局部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那么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缺乏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3 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5.1 借款方以销售收入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借款借款方应按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归还全部借款本金还款方案如下期 序金 额序数年季月币种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第9期第10期第11期第12期第13期第14期第15期第16期第17期第18期第19期第20期 5.2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如确需调整还款方案,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贷款到期,贷款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向贷款方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才能展期;同时,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案局部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3 借款到期未还又未经贷款方批准展期,对该逾期贷款,贷款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定利率根底上加收 %的利息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 约定事项 7.1 借款方应在贷款方开立往来帐户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的进出口结算业务全部交贷款方办理贷款项下进口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7.2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借款方应按月报民生产经营有关的统计、财会报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3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 7.4 如果借款方今后采取抵押方式向第三者筹措流动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还本付息;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8.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方案及时供给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8.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8.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局部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根底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8.1(3)条款所述违约行为,从违约之日起违约发生日借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 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那么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局部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局部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以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8.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局部的法律效力 9.2 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局部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9.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9.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9.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9.6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