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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范本4篇 甲方 法定地址 工商执照号 乙方 法定地址 工商执照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那么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由于甲方或以下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当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当
(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当,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 费用结算 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3.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承当 4.乙方在货物完成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及时确认并回传 5.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天内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有关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以下方式办理 a.先付款,后退单; b.后付款,先退单 6.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那么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当 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 其它 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那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 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及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那么,由未通知方承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略 托运方 托运方详细地址 承运方 收货方详细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额(元)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平安的原那么进行包装,否那么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平安要求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那么,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平安,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当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当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当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当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当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 承运方(盖章) 代表人(签) 代表人(签)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一)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出口的配舱、装船、进栈、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由于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以书面的形式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当同时,甲方需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失协议内容之权利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假设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那么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五、甲方应当保证每月向乙方委托出口运输业务量不少于teu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认费用,本协议运价(由我司代收代付承运人,费用由运费和佣金组成)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乙方为甲方垫付的额外费用实报实销
1.乙方在甲方保证上述委托运输业务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优惠价向甲方结算普通干货箱包干定额费 自拖箱人民币元/20箱人民币元/40箱 报关费人民币元/票 其它费用 (注每票限一张报关单如因报关内容较多需增加报关单,每张报关单增收电脑预录费人民币元,报关后退关收人民币元)
2.海运费 订舱费 其他费用
七、海洋运费按双方确认运价(甲方可以在委托书上标明)或甲方得到船公司确实认价(应随附优惠协议号或确认件)执行,但仍应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之规定
八、费用结算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运费 a.费用按航次结算,只有在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交付提单 b.甲方于船开后天内,将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c.采用月结的形式,甲方垫付美元作押金,每月日结清上月乙方已垫付的费用
2.经双方协议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费用 a.现金的付款方式; b.电汇,并及时把银行汇款水单复印件送交给乙方; c.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方法结算外汇海洋运费,双方另签定外汇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3.在甲方按时付款情况下,乙方按海洋运费%的比例退定舱佣金给甲方,确认或协议净价的除外
4.甲方应当及时确认乙方之结算清单,假设于收到结算单后七日内未予书面回复确认的,视为对于费用之确认
九、甲方付清上述费用和报酬,乙方应及时将海关退还的核销单,退税单等有关单证交付甲方
十、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率或者其他计费依据向乙方支付应由甲方承当的费用和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协议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假设甲方拖欠费用,那么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甲方承当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
(1)暂停一切本协议下业务的操作,直至费用付清;
(2)可以延迟签发包括提单等运输单证,直至费用付清;
(3)解合同并要求甲方承当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4)有权滞留本协议下业务中所产生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
(5)有权于所签发的当次提单上加以相应批注;
(6)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 同时,甲方对于拖欠之费用应当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利息甲方授权乙方代领提单或者其它类似权利凭证,视为甲方同意将上述凭证出质于乙方作为其应当承当的费用和报酬的担保甲方应当保证其具有合同的出质权利由于甲方出质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十一、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配舱回单》后,应及时将定舱配载的船名、航次、关单号、运价等信息告知甲方(双方同意以乙方附于《订舱确认书》的报告作为已告知的最终证据),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订舱确认书》后一日内书面提出,否那么视为同意
十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之前,根据不同货物的性质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管或检验规定,应提供所必需的有关文件,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十三、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装箱的,甲方应当及时送货至指定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并事先告知有关货物的详细状况;甲方自行监装的,那么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当
十四、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局部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局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效劳公司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6年7月24日作出1996沪铁中经终第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7年11月27日,本院以1996沪高经监第8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4月22日,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效劳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从北京北站发运两车钢材,收货人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次日北京北站根据“紫光公司”变更收货人的申请,向原审上诉人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以下简称“南京西站”发出变更收货人的铁路电报货运到南京西站后,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岔路口商店”持、付款凭证等,在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公司”储运经营部的协助下,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名义,从“南京西站”提走货物 原审认为,托运人未按规定在货运中途站或到站变更收货人的行为无效,“南京西站”按原运输合同交货并无不当原审被上诉人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并非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无权直接向“南京西站”提出赔偿请求遂判决
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第4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东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南公司”再审提出,“南京西站”收到更正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后,仍向没有领货凭证的其他单位放货,过错明显,应承当错放货的责任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本院经提审查明1993年3月,原审被上诉人“东南公司”与“北京大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签订购置直径
6.5mm线材的合同,并向“大中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0万元同年4月12日,“大中公司”将其给“东南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以下简称“苏浙公司”各发一车计两车共100吨线材,通过北京市宣武区蓓蕾玩具厂,委托一审第三人“紫光公司”办理铁路运输手续“紫光公司”套用“XX73号铁路运输方案”将该方案的原收货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作为收货人,自己作为托运人向北京铁路局北京北站以下简称 “北京北站”办理托运手续同年4月23日,“东南公司”从“大中公司”取到领货凭证后,即对该凭证上的收货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当天,“北京北站”接受“紫光公司”的更正申请,将这两车货的收货人分别更正为南通崇川联运公司驻宁办事处转东南贸易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并向到站“南京西站”发出更正收货人的149号铁路电报,“南京西站”收到该铁路电报后并无异议 同年4月25日,两车线材被运抵“南京西站”后,“南京西站”仍通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上级单位、原审上诉人“生资公司”储运部提货,该部因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并非真正的收货人而未予提货同年5月5日,原审上诉人“岔路口商店”持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至“生资公司”储运部请求协助提货“生资公司”储运部在“岔路口商店”要求提货的上批注同意,并加盖公章“岔路口商店”持该介绍信至“南京西站”将“东南公司”的一车50吨线材提走当天,“北京北站”站长又向“南京西站”发出重申上述更正收货人的48号铁路电报5月16日,“南京西站”电告“北京北站”,称收到48号电报时已经交货,变更收货人的要求无法执行 1993年5月5日,直径
6.5mm线材的南京市场价为每吨人民币4050元 “东南公司”持领货凭证提货未着,状告“南京西站”发错货物,要求“南京西站”赔偿货款人民币20万元 本案一审判决前,“南京西站”另案起诉“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要求返回本案系争的一车50吨线材,经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已调解结案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货运委托单、货票、铁路电报、领货凭证以及有关证人证言等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货物的销售人“大中公司”、铁路运输的托运人“紫光公司”均证明“东南公司”系该批货的购货人、收货人“东南公司”通过正当途径取得合法的领货凭证,应是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权从“南京西站”提取货物“东南公司”提货未着,系“南京西站”无视发站变更收货人的电报通知,将货放给没有领货凭证的单位所致对此,“南京西站”应向“东南公司”承当赔偿货物损失的责任我国现有铁路规章并未规定铁路货运的发站不能变更收货人,“南京西站”在收到变更收货人的149号铁路电报后也未提出异议,故本案变更运输合同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应属有效另“南京西站”就自己错误放货的责任曾另行起诉“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该案已审结,并早于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故“南京西站”与“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的纠纷本案不再予以审理 据此,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6沪铁中经终第1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第48号民事判决;
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赔付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货款损失人民币20万元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20元由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承当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