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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土地合同 当涉及到土地问题可是一定要签订合同的哦下面是出guo的为大家收集的“农村合作社土地合同”,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精彩内容请持续关注出guo! 甲方法定代表人经营地 乙方法定代表人经营地 丙方法定代表人经营地 丁方法定代表人经营地 戊方法定代表人经营地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那么,就甲乙丙丁戊各方合作投资成立农业专业合作联合社工程事宜,并由(理事长姓名)方作为发起人参与专业合作联合社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资合作社的名称及经营范围 本协议签署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社,合资合作社的中文名称为xx专业 合作联合社(最终名称以工商局注册的营业执照为准)专业合作联合社的经营范围为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各方已充分了解生产开展方案,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资金共同创业各方同意,以各方注册成立的专业合作联合社为工程投资主体各方出资分别甲方以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以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丙方以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丁方以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卯方以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即专业合作联合社万元注册资本 各方一致同意,参与合作社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专业合作联合社股份股本总额比例为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卯方%作为共同投资人发起人应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公司账号开户行 第三条合资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 合作社设立后,设董事会及监事会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共人,其中董事长兼法人代表为,董事为合资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共人,分别是,, 第四条合资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 本协议签署各方自本协议签署之后,于年月日完成合作社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五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当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专业合作社承当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专业合作社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六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合作社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专业合作社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合作社成立后,行使其作为合作社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当;
4、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当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的以下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专业合作社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七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局部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局部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方(理事长姓名)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专业合作社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专业合作社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合作社成立后,各方需根据运营情况继续合作经营投入,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第九条合资合作社协议签署各方的承诺与保证为本协议之目的,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各自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二)、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通知送达
(一)本协议项下或与其有关的通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采用书面形式;
2.通过专人递送、声誉良好的快递或者通过,发往本协议第十条第2款中列出的地址、号或联系人
(二)所列的地址和号为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中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防止的事件,该事件阻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局部义务该事件包括地震、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本协议签署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本协议其他签署方,并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以及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本协议签署各方商议是否延期履行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签署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二)任一本协议签署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期限30天以上仍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那么应当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本协议其他签署方转让其剩余出资义务,或与本协议其他签署方协定相应减少合资合作社注册资本,本协议其他签署方不同意受让该出资或减少注册资本的,逾期出资的一方应补足其出资,并承当逾期出资违约责任
(三)任一本协议签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出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合作社中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比例享有该等违约金
(四)本协议签署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擅自将其所持合资合作社股权转让予本协议签署方以外的其他主体的,其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共计元的违约金守约方应当按照届时各自在合资合作社中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比例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