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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标准买卖合同 在买卖商品房时,为防止法律纠纷,需要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大家知道商品房标准买卖合同吗?以下是出guo的“商品房标准买卖合同”,供您参考,请点击出guo()查看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那么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当 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标准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标准、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元)
2、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的首付款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元) 其余价款元,买受人以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1)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那么,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那么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选择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那么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局部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假设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那么,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
(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当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当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当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那么,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当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当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当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归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归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局部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发生以下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 A.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当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当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假设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那么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当任何责任
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当
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那么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当,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假设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那么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当,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局部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当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当
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那么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那么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那么,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当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当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到达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当任何违约责任
1、假设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那么,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
2、假设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当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当相应后果 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效劳;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当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当 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假设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局部的损失,由买受人承当 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当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1)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期限 本工程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常绿集团物业管理,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工程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效劳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效劳合同生效时终止
(2)物业管理效劳内容 a)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b)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c)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e)公共秩序维护、平安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装饰装修管理效劳; f)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3)物业管理相关效劳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效劳收费选择包干制 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效劳支出应全部用于该工程《前期物业管理效劳合同》约定的支出 物业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效劳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局部
(一)管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者物业效劳本钱
(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并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局部权益的业主分摊 b)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局部权益的业主分摊
(5)物业管理用房 开发商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效劳期内无偿使用
(一)鉴于该工程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发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根底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同意
(1)除买受人所购置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置及布局、环境设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设施设置及布局、楼宇布局、道路设置及布局等)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
(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工程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工程(政府实施的除外)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
(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工程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阻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到达使用条件
(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二)该工程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当管理维护费用
(三)关于本工程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那么,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出租),售价(租金)另行约定
(四)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
(五)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出卖人或物业效劳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当
(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局部差异,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
(七)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
(八)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局部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局部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面积,亦不作为计价面积,如将来因测绘规那么变化等原因导致该局部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须另外支付合同价款,须按合同关于面积变更的约定处理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当 该附带局部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依照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鉴于附带部位系无偿取得,因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条件购置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改变其形状、大小及用途,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那么 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由此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变化的,均与出卖人无关
(九)为追求社区整体效果,每栋住宅外檐装饰材料的材质、敷设面积和色彩会有差异,出卖人在示范单位和宣传资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将会根据小区整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按面积计收的各项费用,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十二)该房屋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方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假设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由买受人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人给予相应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外,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买受人购置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假设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当相应违约责任 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
(十四)乙方了解,工程的地面规划将有可能根据规划的调整而进行优化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和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工程所在地主要地方报纸媒介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
(1)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三日,
(2)或公告见报三日后视为送达因一方提供的不准确或地址变更而导致对方未能实际收到相关通知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当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否那么,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关于合同以外资料的效力
(1)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2)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
(3)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俱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局部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
(十九)在“常绿·桃花源”工程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工程内进行该工程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二十)“常绿·桃花源”为出卖人商标(桃花源不是出卖人商标) 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
1、
3、
4、37公交车站点,距离常绿·桃花源约200米,目前尚无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终以政府实施为准
3、小区北侧距离红线约3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小区东侧距离红线约10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可能会对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4、小区东侧、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5、小区东北角有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7、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素影响 注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xx年6月份所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假设资料有误差或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当任何责任
(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
1、本小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
2、小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3、
1、
2、
3、
5、
20、21号楼设置商业,可能有噪音、灯光、排烟排气等影响
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欣赏和使用,请遵守平安提示
5、小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6、工程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有出入口,可能对停车周边住户产生噪音、尾气及灯光的影响;
7、工程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局部的交付时间将结合工程整体开发方案进展安排
8、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
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委托代理人】【 】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工程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那么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卖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当,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X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买受人按以下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第种方法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以下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也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商品房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当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当全部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以下根底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到达使用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到达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也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当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当责任,但可以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置人承当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局部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签于 签于 房屋平面图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资质证书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理人联系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土地出让面积为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买受人所购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1条规定的工程中的第【幢】【座】【单元】【层】[自然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属【封闭式】的个,【非封闭式】的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局部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效劳协议》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套】【整层】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方米元,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该商品房屋属现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那么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实测计价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本数)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当,产权归买受人实测计价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买受人应当按时如期将房价款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售房款银行监控账号上(已竣工工程买受人可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 监控银行 监控账号 买受人按以下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其他方式 .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以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2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2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以下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但如遇以下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较后交付期限的第2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较后交付期限的第2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工程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天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期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商品房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当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当全部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到达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当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当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置人承当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
4、.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当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局部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一份 本合同双方签订后30天内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年月日 |||||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