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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监理合同范文 合同编号 发包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帐号 电子信箱 监理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帐号 电子信箱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开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工程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工程”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工程
2.“发包方”是指承当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工程现场直接承当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工程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工程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工程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 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及特性
4.工程总投资,静态,动态
5.工程总工期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从签订合同后第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3但凡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根底 二工程监理
1.监理范围本合同监理属于以下第项 1大、中型工程工程; 2市政、公用工程工程;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开展事业工程和住宅工程工程;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工程
2.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计算,估算总收费元,金额大写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4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工程监理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监理合同书
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4.合同条款
5.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6.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 监理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工程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