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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合肥晚报讯11月27日,本报和市纠风办合作开通的“政风行风热线”迎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该局朱正跃局长亲率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就业处和劳动争议仲裁处负责人来到本报接听热线热线从1910开始,一个多小时内铃声不断,一直到2100左右,才被-迫结束由于接听热线的时间有限,很多市民当天无法打进,特将有代表性的投诉和咨询如下市民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拨打部门的日常咨询2617994劳动争议仲裁处、2645305工伤和生育保险处、2635749就业处工伤与生育保险方面——王先生问本人已参加生育保险,妻子未参加生育保险妻子生小孩时,能享受什么待遇答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方法》市政府第13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保男职工之妻为农业家庭户,且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发给男职工生育护理假补贴500元”郑先生问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为十级,今年有什么工伤待遇如果对十级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理答十级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①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的,全额报销;
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③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④住院治疗工伤,如需要护理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⑤享受一次伤残补助金,“十级”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
⑥劳动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对伤残结论不服,可在收到伤残结论的15日之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劳动争议仲裁方面——李小姐问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的期,试用期的约定合法吗答不合法,2年劳动合同期的试用期最多只能约定2个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郑女士问我想单位把给我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放到工资里,按月发给我,我自己去办社保,这样可以吗答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义务,社会保险费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劳动者本人孙先生问我今年2月份到单位上班,用人单位至今没有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能向单位要双倍工资吗答可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假设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2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