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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平安生产值班巡查制度为强化平安生产,认真落实各项平安管理,加强各项领导值班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平安生产值班规定
1、平安生产值班时间副经理以上领导为24小时值班制,其它人员为当日下午下班到次日早上班夜间值班制
2、值班人员由公司领导带班,成员由部长、办公室、平安部、财务部、值班司机等有关人员组成
3、值班地点值班人员必须在各自岗位进行值班
4、值班人员按公司制定的“公司机关值班表”的安排,按时到岗值班,并在值班室签到
5、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或随意缺岗,有事请假,由别人替岗时必须由带班领导批准否那么,严厉处分
6、班中要由值领导带队对分公司进行平安生产值班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认真填入值班检查表中
7、值班责任A、行政值班负责全公司平安生产事务的催促检查及事故处理;B、办公室值班负责公司机关外务接待、接传、大楼值班等事务;C、平安部值班负责全公司平安生产、事故、险情的信息传递与组织抢救,安排救护车随时待命;D、财务部值班负责本部平安
8、值班记录由经理办保存,并归档
9、值班人员在岗要求办公室、平安部、财务部值班人员在各自办公室值班,其他人员必须在公司值班室值班
二、分公司平安生产值班规定
1、值班时间分公司领导为24小时值班时从当日整8点至次日整8点
2、值班人员分公司每天必须有一名经理带班,成员由平安、生产科各一名,看监控接听一人,共4人组成
3、值班地点值班人员必须在矿上洞口“平安生产调度室”值班人员按时到岗,并在值班室签到
4、值班人员职责不得擅自职守或随意缺岗,值班带班经理负责当日平安生产工作中的信息收集(如入坑人数、跟班领导下井、平安隐患等情况)掌握平安生产动态发现平安隐患和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如发现重大问题,立即上报公司指挥中心或公司值班领导
5、平安、生产科及监控看管人员,协助值班领导,做好实时监控、接听、信息传递及平安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值班人员如果未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三、分公司车间平安生产值班规定
1、矿山车间必须每班有一名车间主任在车间内值班室值班,选场车间每班有一名车间主任在车间办公室值班
2、当班值班主任负责协调解决本车间当班平安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掌握生产作业平安情况,了解现场作业人数,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解决处理
3、如发现重大平安隐患,危及职工生命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报告洞口平安生产调度室
4、参与监管各班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
5、班中队所有作业场所的平安生产状况进行巡查,每班不小于两次,并做好当班平安生产情况记录
6、对当班未处理的问题及存在的平安隐患,必须向下班接-班主任交待清楚,并提出整改建议或考前须知新会区平安生产巡查实施方法xx-06-3015:49|#2楼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平安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平安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区平安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广东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平安生产巡查是以镇(街道办、管委会)为单位,组织巡查队伍依法对管辖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以巡回检查的形式进行不间断、全方位、综合性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区、镇(街道办、管委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生产巡查活动第四条平安生产巡查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原那么第二章巡查组织第五条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负责全区平安生产巡查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各镇府(街道办、管委会)负责各辖区日常平安生产巡查的组织实施第六条各镇(街道办、管委会)的平安生产巡查实行镇长(主任)负责制平安生产巡查队(队长应由安监办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成假设干个巡查小组,每组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并实行队长、组长负责制各镇(街道办、管委会)可根据辖区企业分布情况,制定每个巡查小组的巡查区域范围和路线,进行流动式巡查第三章巡查范围和重点第七条各镇(街道办、管委会)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为平安生产巡查的范围第八条巡查的内容
(一)有无“三合一”现象;
(二)用电、用火是否符合平安标准,有无违章情况;
(三)平安疏散通道、疏散指标标志、应急照明和平安出口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有无违反平安操作规程,冲、剪、压、切等机器设备有无平安保护装置;
(七)危险部位或场所是否设警示标志,平安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有无违章搭建并形成平安隐患;
(九)对有毒有害物质有无防护设施,劳动保护、职业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十)有无其他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条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工地,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销售点等为平安生产巡查的重点第四章巡查规程第十条上岗准备
(一)各小组确定当日巡查的区域和路线;
(二)准备必要的巡查文书;
(三)填写《出发登记表》第十一条上岗巡查
(一)巡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当日规定的巡查区域和路线内的`单位进行巡查,每查一个单位后要填写一份《平安生产监督(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记录须有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的一般的平安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的单位指出,并要求当场或限期整改;对较大平安隐患应当立即向队长报告,队长不能即时处理的,应立即向镇(街道办、管委会)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报告
(三)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可通过摄像或拍照、询问笔录、复印有关资料等形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询问笔录须有被询问人签名)
(四)巡查人员应坚持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原那么,对重点单位15天要巡查一次,一般单位30天要巡查一次第十二条岗后报告
(一)巡查人员在当日巡查完毕后,由组长将掌握的有关情况及时向队长汇报
(二)当天或第二天巡查前填写巡查记录交资料员输入电脑
(三)巡查工作应每周进行一次小结,每月进行一次工作总结第十三条隐患整改与复查
(一)对以下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巡查人员可要求被查单位当场纠正或予以整改并跟踪催促落实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或其他危险作业区域的;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3、将平安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4、消防栓、灭火器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用电线路乱拉乱接或使用不符合平安规定导线、用电开关残缺不全的;6、违反平安操作规程作业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8、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9、没有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的;
10、其他不符合平安规定的行为
(二)对发现的较大平安隐患,要及时区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整改隐患的单位,区有关部门要依法强制其整改和作出适当的行政处分
(三)建立隐患整改复查制度存在隐患单位整改完毕后,巡查人员要及时跟踪复查,防止隐患死灰复燃复查时要填写一份《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意见书须有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第十四条建立巡查报告制度
(一)定期汇报制度各镇(街道办、管委会)安监办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一月的巡查工作情况向区安监局汇报
(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制度各镇(街道办、管委会)安监办对巡查中发现重特大平安事故隐患,应立即向区安监局报告第五章 巡查人员的组成第十五条巡查人员由各镇(街道办、管委会)依照区政府有关平安生产巡查队伍要求配备,可以社会上熟悉平安生产监管业务的人员从事巡查工作,(也可招聘素质好的人员通过熟悉巡查业务后从事巡查工作)第十六条巡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政治思想素质,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
(二)掌握相应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熟悉平安生产管理有关业务知识;
(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第六章巡查人员的职责与职权第十七条巡查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辖区各有关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催促、协助存在隐患单位整改;
(三)及时报告所发现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四)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和正确填写有关执法文书;
(五)及时搜集、反映辖区内平安生产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条巡查人员有如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阅有关平安生产资料,并有权向被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被查单位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并有权通过摄像或拍照、制作询问笔录等进行取证
(三)对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区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第七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巡查人员要持证上岗,在巡查时须统一佩戴平安生产巡查证第二十条巡查人员实行检查区域轮换制度,原那么上每年调换一次巡查区域第二十一条巡查人员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巡查人员玩忽职守,没能及时报告所发现的较大事故隐患而导致平安生产事故发生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第二十二条巡查人员在巡查中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将视其轻重予以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巡查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镇(街道办、管委会)安监办应设立监督举报,由社会公众对巡查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平安生产情况第二十四条区安监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街道办、管委会)的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第二十五条区安委会将平安生产巡查工作纳入年度范围,各镇(街道办、管委会)实施巡查工作的实绩,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