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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平安生产监督责任制度平安生产监督体系
一、总体目标以创新平安生产监管方式为载体,加强平安监督队伍和网络建设为根底,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构建“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全体职工参与”的平安生产新格局,实现平安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监督体系人员组长副组长成员
三、工作内容
(一)机制全面实行“分线、分级、分片、分类”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平安生产监管作用,整合平安生产监管力量,实现分线管理;不断完善供电所平安生产监管责任网络,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班组按照职责、落实机构和专人,实行分片管理,针对各班组存在的危险因素,实行分类监管
(二)管理体系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有分有合、不留死角”的总体原那么,构建管理网络
(三)工作职能根据《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那么,进一步明确供电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理顺工作关系
1、供电所必须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监管职责,努力创新,改良监管方式履行以下职责贯彻落实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受理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开展调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催促整改到位,提出处理意见
2、供电所各班组履行的职责贯彻落实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平安生产工作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平安生产检查,建立事故隐患库,并报告公司安监部门;指导和协助公司做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催促供电所及其从业人员纠正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整改事故隐患;负责辖区内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班组履行的职责贯彻落实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教育;了解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协助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的平安生产检查;催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纠正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和整改事故隐患,并及时向所属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负责监督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经费保障供电所平安生产经费应纳入预算,确定基数,逐年有所增加,保证平安生产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快平安生产装备建设,改善平安生产监管的工作条件
四、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快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特别是建立管理网络是落实科学开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加快建设“平安凉电”、构建“和-谐凉电”的重要举措,事关维护改革、开展、稳定的大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附后)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制订和落实实施方案,选调素质好、责任心强、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充实到平安生产监管队伍中,积极探索基层平安生产监管工作的新途径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我公司平安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尽快到位平安生产保证体系管理
一、保证体系人员组长副组长成员
二、平安管理制度
1.平安生产责任制a.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各级生产责任部门有明确的平安指标和包括奖惩方法在内的保证措施供电所应与每名职工签订平安生产责任状b.对新工人进行上岗前,工人变换工种进行新工种的平安技术教育;工人掌握本工种操作技术,熟悉本工种平安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工人三级教育卡,及时做好记录
2.平安生产交底制度a.平安交底均采用书面签证确认形式b.平安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制定平安生产方案,对施工队、施工员进行认真细致的平安生产交底,列出平安生产监控部位及监控平安要点,由各施工队施工员签字并送各施工负责人c.施工负责人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平安生产交底,并以书面形式由各施工班组成员签字确认d.本着谁施工谁负责平安的原那么,施工负责人在安排施工任务的同时,对班组成员进行书面平安生产技术交底,做到交底不明确不上岗,不签证不上岗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a.特殊工种包括电工、塔吊司机、铲车司机、机修工等b.特殊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操作证按期复审,名册齐全
4.平安检查制度a.建立定期平安检查制度,有时间、有要求,明确重点部位、危险岗位b.平安检查有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c.塔吊、井架、脚手架认真做好验收合格挂牌制度
5.平安生产奖罚制度a.遵循“谁负责施工,谁负责平安”的原那么,对施工队进行全面平安生产管理和追踪管理b.凡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平安生产操作规程,不按平安生产交底施工,屡教不改或发生了平安事故,工作负责人有权对施工班组进行处分,处分形式有停工整改,罚款直至勒令下岗c.凡在施工过程中按平安操作规程,按平安生产交底的内容施工平安无事故,工作责任人可对施工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形式为表扬、表彰、奖金d.实施奖罚时,以平时检查、抽查、定期检查等形式作为依据
6、平安生产技术资料、管理资料a.工人的三级教育卡b.各级平安生产技术交底c.施工过程中平时检查、抽查、定期检查记录、平安隐患整改完成复查验记录d.验收记录f.以下平安生产技术资料均以书面形式归档
7、工伤事故入理制度a.建立事故档案,按各级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平安生产责任b.按调查分析规那么,规定进行处理,形式书面报告c.认真做好“四不放过”工作
8、平安标牌施工现场各通道口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均挂醒目和平安生产警示牌和平安宣传标语平安生产责任体系管理制度
一、责任体系控制目标按照平安三能控制目标公司控制事故、重伤;二级单位控制轻伤、障碍;班组控制未遂、异常的控制目标,继续保持我供电所平安生产记录,实现人身事故零目标,在生产上力争全年无事故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一般电网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3)不发生人员误操作事故;
(4)不发生火灾事故;
(5)不发生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6)不发生责任性农村触电死亡事故;
(7)全年实现三个百日平安无事故周期建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xx-06-279:48|#2楼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平安、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平安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第三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平安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第四条建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平安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平安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平安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平安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平安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三制定建筑平安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平安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平安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平安生产动态;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
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平安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平安生产否决权;七组织全国建筑平安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平安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八检查和催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第六条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平安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平安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平安生产管理的实施细那么或者实施方法;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平安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平安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三建立建筑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平安生产责任制;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平安生产动态;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平安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平安生产否决权;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平安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平安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平安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平安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平安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第八条建筑平安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平安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平安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平安和健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以下方面做出成绩或者奉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建筑平安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建筑平安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平安技术等方面有创造、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二不按照建筑平安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技术措施费,平安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成心拖延不报的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分决定的,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那么,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