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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平安生产费用监理审批制度
一、根据国家规定必须保证平安经费的投入,按工程造价总量1%比例提取平安经费
二、平安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那么
三、平安经费用于以下方面
1、平安宣传购置平安书籍、订阅平安报刊杂志、订阅平安画册资料,大型工程现场平安警示牌、标语
2、平安教育工程自行举办的平安教育;工程举办的平安学习,召开的平安专题会议
3、平安单位派员参加上级平安部门举办的平安资格取证培训
4、平安整改一般性平安事故隐患整改
5、平安奖励奖励被评为工程部、指挥部、平安先进集体和平安先进个人;经过,实现了与工程负责人签订的平安目标责任书的责任人奖励
6、平安设施为保证平安而兴建的各种设施以及购置的各种设备工具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物品支出;
7、劳动保护用品口罩、手套、衣服、靴、平安帽等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10.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平安部建立平安费用台帐,记录平安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方案、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平安工作结束,多余的平安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工程经理对平安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平安费用提取、平安投入方案、经费使用报告、平安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平安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平安费用提取、平安投入方案、平安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平安生产方案,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平安经费台帐,确保平安投入迅速及时
七、平安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工程部平安投入方案,审核平安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平安投入落实情况
八、平安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工程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平安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平安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平安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方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xx-10-1918:14|#2楼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管理,标准平安生产费用的使用建立平安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平安,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平安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方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平安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为到达施工平安标准,专门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平安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平安施工措施、完善和改良平安生产条件等加强平安生产管理所需的费用第四条平安生产费用管理坚持“工程计取、保证投入、标准使用”的原那么第二章平安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施工平安生产需要,按规定提取所需平安生产费用,单列费用工程清单(专项暂定金),保证平安生产经费的投入施工平安防护等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平安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平安生产费用工程清单中增列相应工程及费用第六条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平安生产费用工程清单报价,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投标价的
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第七条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平安生产合同时,应当以答疑、澄清文件等形式明确平安生产费用的数额、工程清单、支付方案、支付形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规定第三章平安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段施工组织设计、平安生产管理要求,编制平安生产费用使用总体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审定备案平安生产费用使用总体方案批准、备案后,根据施工单位申请,经监理、建设单位审定,可按合同段平安生产专项费用总额的25%进行预支付平安生产费用预付款在后续计量中一次性或逐次扣回第九条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根据平安生产费用实际使用情况,编报当期投入使用的平安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按工程清单规定内容编制的计量申请表(并附相关凭证),同时编报下期平安生产费用使用方案并经工程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期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平安生产费用据实计量,限额控制计量申请相关凭证可为平安器材采购、平安培训教育等发票和平安防护等临时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所有凭证都必须经过施工单位专职平安员签字验收,工程负责人审核,平安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第十条监理工程师收到平安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14日内对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平安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平安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与当期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施工单位第十二条因专项平安防护、应急处置等需要,导致平安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报建设单位审定后,专项平安防护和应急处置等费用可增补计量,增补计量程序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平安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催促施工单位保证平安生产费用投入,不得随意支付余额局部费用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平安生产费用的计取、使用安排、计量申请等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平安措施、分包工程平安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施工单位存在劳务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应由劳务分包队伍落实的平安措施、平安生产费用使用及支付要求等条款前款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务队伍的平安措施、平安生产费用使用及支付的要求,不免除总承包单位的平安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第四章 平安生产费用的使用第十四条平安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维护平安防护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支出
1、施工期间设置的临时交通平安设施费用,包括跨越公路、村镇处施工现场防护、隔离等设施,桥下通航、通车及行人通道等立体施工作业时的防撞装置、警示标志、信号灯等费用,隧道、桥梁、拌和场、路基开挖等作业区出入口和上下施工便道临边防护、防滑等设施的费用;
2、高空作业、水上作业、挖孔桩施工等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平安网、棚;
3、平安警示、警告标志、警示灯、标牌及平安宣传栏,现场撤除物体时的警戒绳等购置、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等检测检验费;
5、其他平安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但不应包括《公路工程根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方法》中的“平安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即施工期间为满足平安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平安帽、保险带、反光服、防尘眼镜、工作鞋、雨鞋、手套、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平安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平安生产专项检查费用、平安评价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平安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易燃物资、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审查的费用
(五)平安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平安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平安教育培训及再教育费用;
2、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平安生产专题会议、开展平安生产宣传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平安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平安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平安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平安人员用于平安生产管理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费用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属于公路水运工程根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方法中的平安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和企业管理费,均不应列入平安生产费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到达平安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防失稳支撑、支架、平安用电等设备费用;
(五)爆破物、放射性物品、易燃物资、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的储存仓库建设费用;
(六)用于施工现场管理的车辆购置和使用费用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工程平安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明确平安生产费用计取、管理、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明确平安生产评审、评估、应急救援演练等费用使用的专门备案审查程序平安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平安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帐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工程平安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和费用使用总体方案,制定本合同段平安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那么,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平安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的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平安生产费用或施工现场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和平安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五章 平安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平安监督部门对平安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第二十条在工程工程招标投标阶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文件中平安生产费用工程清单单列情况及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平安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使用以及挪用挤占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不能保证平安费用投入,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评价方法进行处分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