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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平安生产检查制度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平安,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平安,促进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健康开展,依据《矿山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及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方法本方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当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第三条 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应当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有关矿山平安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加强矿山平安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平安生产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平安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平安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平安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第五条 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平安生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各类矿种的平安技术规程、技术标准;
(二)指导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平安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及有关规章;
(三)指导乡镇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平安生产水平;
(四)审批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并负责平安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矿长(经理)、专(兼)职平安工作人员的;
(六)负责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查处严重违反平安生产规程的行为和伤亡事故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在坚持矿山平安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平安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建矿平安保障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有保障生产平安、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平安设施平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条 申请开办乡镇非煤矿山企业,须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必要的地质勘查资料与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件;
(二)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说明书或开采方案;
(三)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平安专篇;
(四)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生产技术设备资料第九条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中有关平安设施的设计审查,必须有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批后报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验收投产之前,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平安设施完成情况;
(二)有害物质的检测数据和地质变化情况;
(三)主要工程和设备安装、试运行情况及评价;
(四)矿井巷道及采场布置实测图或露天矿采场布置实测图;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应有爆破警戒范围图及平安措施,地下开采的应有地面崩落与错动范围图;
(五)平安管理制度;
(六)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平安培训和资格认可情况第十一条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矿山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生产许可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二条 所有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办矿手续,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平安使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有关证照;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放有关证照第三章 采矿平安保障第十三条 矿山开采应当按照《矿山平安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保障平安生产的条件,执行国家有关矿种的矿山平安规程和行业技术标准第十四条 乡镇非煤矿山的开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有合理的通风、防尘、防火、防水、防自燃、防倒塌系统;
(二)采场爆破应编制爆破设计;
(三)供电应有过流、漏电和接地保护;
(四)有爆炸危险的矿井应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五)按规定设置尾矿库;
(六)竖井提升应有防坠井、防过卷装置;
(七)斜井提升应有防跑车装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条件露天矿山开采,必须按照设计规定控制剥采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剥采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或邻近矿山及周围居民造成危害第十五条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使用有特殊平安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平安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平安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平安检测仪器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准确和平安使用第十六条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必须符合平安卫生规定,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井下含氧量以及温度、噪声等定期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平安卫生要求第四章 企业平安管理第十七条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平安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生产岗位责任制,并经常检查平安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好检查记录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技术改造方案和平安生产防范措施第十八条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是矿山企业平安生产第一责任者,应当认真履行《矿山平安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平安生产职责,对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负责,并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平安目标责任书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必须接受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安生产资格培训,取得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乡镇企业厂(矿)长平安生产资格证书,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取得矿长平安生产资格证书的矿长进行抽查、考核第十九条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平安管理组织和平安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平安人员必须经过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二十条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平安教育培训
(一)新职工下井前,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平安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在有经验的职工带着下工作4个月,方可独立工作;
(二)从事矿山地面和露天矿作业的新职工,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平安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三)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和调换工种的职工必须进行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前方可上岗作业;
(四)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平安教育培训,未经平安教育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每次平安教育培训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矿山平安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平安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平安标志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并可与当地专业救护组织建立协作关系,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抢救和妥善处理第二十三条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矿山平安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以下改善矿山平安生产条件的工程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平安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平安培训;
(四)改善矿山平安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做好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平安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五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和使用有特殊平安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平安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验不符合平安要求的,必须责令矿山企业采取措施,到达平安规定标准第二十六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平安状况和平安工作中,对矿山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应当向企业下达《矿山平安检查通知书》,并要求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撤退人员第二十七条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催促有关的企业做好整改和蔼后工作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撤消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二十九条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撤消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三十条 已经投入生产的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良;逾期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改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撤消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平安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平安人员的;
(二)未对职工进行平安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平安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平安检测仪器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平安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五)拒绝平安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进行整改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上述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罚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 严重违反劳动平安卫生法律、法规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第三十四条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及平安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那么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平安管理暂行方法xx-06-2023:48|#2楼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平安管理和监督明确平安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效劳活动的平安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方法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平安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平安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责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第四条承当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效劳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平安生产职责,承当相应的平安生产责任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平安生产的鼓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水平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平安生产职责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平安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平安生产许可证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的工程部承当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工程部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平安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承当施工作业的工程部不符合本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安投入保障;
(二)平安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平安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平安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平安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第九条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平安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平安所需的资金,明确平安投入工程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平安生产需要第十条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平安管理和履行本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平安生产问题的,应当催促其立即整改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工程部纳入本单位的平安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那么上不得超过3家,防止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平安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平安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平安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平安生产考核第十五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催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六条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当相应的事故责任第三章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职责第十七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平安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平安生产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十八条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承当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局部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施工资质;二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三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平安监督管理规定》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承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的资质等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第二十条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工程部的平安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平安生产检查,对工程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及其工程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平安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平安生产管理根本制度,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工程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平安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工程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证前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工程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工程部负责人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平安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平安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平安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揭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工程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平安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平安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第二十五条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第二十六条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工程部负责人报告承包单位及工程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平安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平安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平安生产许可证、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平安投入等情况;
(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平安生产许可证、平安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工程部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平安资格和持证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第三十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平安生产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和承揽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平安生产业绩档案,实施平安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第三十一条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事故数据应当纳入事故发生地的统计范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工程部纳入本单位的平安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工程部负责人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工程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平安资金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方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工程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工程部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工程部进行平安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平安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本方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附那么第四十二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一非煤矿山,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以外的能源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不含成品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二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石油天然气以外的能源矿,以及选矿厂、尾矿库、排土场等矿山附属设施的总称;三外包工程,是指发包单位与本单位以外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由承包单位承揽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效劳工程;四发包单位,是指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效劳工程,发包给外单位施工的非煤矿山企业;五分项发包,是指发包单位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效劳工程,分为假设干局部发包给假设干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的行为;六总承包单位,是指整体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或者独立生产系统的所有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效劳工程的承包单位;七承包单位,是指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效劳工程的单位;八工程部,是指承包单位在承揽工程所在地设立的,负责其所承揽工程施工的管理机构;九生产期间,是指新建矿山正式投入生产后或者矿山改建、扩建时仍然进行生产,并规模出产矿产品的时期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四十四条本方法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