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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平安生产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平安,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从业人员的人身平安,促进采矿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平安规程》(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平安规程》(GB16424-1996),结合本省实际,确定非煤矿山平安生产根本条件,制定本标准关联法规第二条矿山必须严格办矿审批手续,做到证照齐全,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矿山必须依法取得以下证照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三)公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需使用爆炸物品的矿山)第三条矿山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制度,制订各工种的岗位平安操作规程第四条矿山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平安
(一)矿长(矿山负责人)必须接受平安培训和,具备平安专业知识,依法取得《矿长经理平安资格证》,持证任职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平安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三)矿山企业必须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平安教育培训、考核挡案第五条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全面负责,按规定应对平安生产的职责落实到位第六条矿山应设置与本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平安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平安管理人员平安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平安培训,考核合格,具备平安专业知识,能胜任现场平安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矿山企业应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第八条矿山必须向从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和使用第九条矿山建设工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平安条件进行论证,初步设计内容中必须有平安专篇第十条矿山应有符合平安要求的防洪、排水系统,排水能力应符合规程要求;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或露天采场的措施;有防止火灾、水害的预防和处理措施第十一条矿山有防止山体滑坡和因采矿活动引起地表塌陷造成危害的预防措施第十二条矿山尾矿库和排土场设施及管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有防止溃坝和发生泥石流等事故的平安措施第十三条矿山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的要求,制定民爆器材的贮存、使用和管理制度,严禁私存和转让第十四条矿山严禁在以下地点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一)铁路、河滩、防洪堤坝、尾矿坝、重要的公路、桥梁附近
(二)国家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学校、居民区、工厂、高压输电线和输油、输气管道的附近地区
(三)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四)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二、露天开采第十五条露天矿山必须有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采方案,有能反映实际情况并及时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第十六条露天矿山必须坚持分台阶(阶段)开采台阶高度和台阶坡面角应能满足平安作业和边坡稳定性的需要
(一)台阶高度应符合以下要求1、机械开采时,按设备性能确定台阶高度,但一般不得超过15米2、人工开采时,台阶高度根据不同岩性应符合以下要求(1)砂状矿岩,台阶高度不得超过1.8米(2)较稳固矿岩,台阶高度不得超过3米(3)坚硬稳固矿岩,台阶高度不得超过6米
(二)工作台阶坡面角应符合以下要求1、松软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2、较稳固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503、坚硬稳固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75
(三)采用小分层微差爆破技术,可适当提高采场台阶高度,但必须制定专门的爆破施工设计方案,并强化现场管理第十七条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空洞,严禁掏采;作业现场应当及时去除浮石、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有防止边帮塌滑的预防措施第十八条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平安帽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平安绳,平安绳的平安系数不得小于5第十九条露天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平安规程》(GB6722-86)和《大爆破平安规程》(GB1349-92)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平安措施的落实;现场爆破器材必须放在专用箱内,严禁乱扔、乱放第二十条露天爆破作业必须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爆破时,应在危险区的地界和通道上设立岗哨和标志;爆破前,须同时发出音响、视觉信号,并有相应的组织措施;信号应分为预告、爆破和解除警戒信号第二十一条露天爆破作业,人员与爆破地点的平安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浅眼爆破、浅眼药壶爆破、深孔药壶爆破、蛇穴爆破和硐室爆破,最小平安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二)深孔爆破,最小平安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三)浅眼眼底扩壶和深孔孔底扩壶,最小平安距离不得小于50米
三、地下开采第二十二条矿井必须有经过批准的开采设计有能反映实际情况并随生产开展,每年至少填绘一次的以下图纸
(一)井上、井下对照图
(二)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通风系统图
(四)供电系统图第二十三条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独立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平安出口,平安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独立采场都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平安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平安出口相通;平安出口的断面要满足行人、运输和通风的要求;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平安出口严禁独眼井进行采矿生产第二十四条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设备必须具有可靠的工作制动、防过卷、限速防坠等保护装置;罐笼应设扶手、罐帘;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以及保险链应有足够的平安系数第二十五条竖井井口应有护栏、平安门、阻车器,上下井口、绞车(卷扬机)房的提升、运输声响信号装置和通讯设施齐全;斜井运输长度小于30米应有防跑车装置,大于30米应有“一坡三挡”平安装置第二十六条井巷掘进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够保障作业场所的平安,地下开采按规定留有保安矿柱第二十七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总风量及采掘作业风量满足平安生产的要求第二十八条矿井供电电源可靠,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装置(过流、接地、检漏)齐全、可靠;各个作业场所的照明使用36伏的照明电源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平安管理暂行方法xx-06-2018:34|#2楼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平安管理和监督明确平安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效劳活动的平安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方法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平安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平安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责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第四条承当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效劳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平安生产职责,承当相应的平安生产责任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平安生产的鼓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水平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平安生产职责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平安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平安生产许可证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的工程部承当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工程部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平安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承当施工作业的工程部不符合本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安投入保障;
(二)平安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平安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平安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平安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第九条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平安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平安所需的资金,明确平安投入工程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平安生产需要第十条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平安管理和履行本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平安生产问题的,应当催促其立即整改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工程部纳入本单位的平安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那么上不得超过3家,防止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平安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平安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平安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平安生产考核第十五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催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六条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当相应的事故责任第三章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职责第十七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平安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平安生产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十八条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承当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局部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施工资质;二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三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平安监督管理规定》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承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的资质等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第二十条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工程部的平安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平安生产检查,对工程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及其工程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平安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平安生产管理根本制度,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工程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平安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工程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证前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工程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工程部负责人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平安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平安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平安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揭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工程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平安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平安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第二十五条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第二十六条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工程部负责人报告承包单位及工程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平安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平安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平安生产许可证、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平安投入等情况;
(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平安生产许可证、平安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工程部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平安资格和持证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第三十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平安生产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和承揽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平安生产业绩档案,实施平安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第三十一条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事故数据应当纳入事故发生地的统计范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工程部纳入本单位的平安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工程部负责人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工程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平安资金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方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工程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工程部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工程部进行平安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平安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本方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附那么第四十二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一非煤矿山,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以外的能源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不含成品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二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石油天然气以外的能源矿,以及选矿厂、尾矿库、排土场等矿山附属设施的总称;三外包工程,是指发包单位与本单位以外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由承包单位承揽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效劳工程;四发包单位,是指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效劳工程,发包给外单位施工的非煤矿山企业;五分项发包,是指发包单位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效劳工程,分为假设干局部发包给假设干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的行为;六总承包单位,是指整体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或者独立生产系统的所有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效劳工程的承包单位;七承包单位,是指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效劳工程的单位;八工程部,是指承包单位在承揽工程所在地设立的,负责其所承揽工程施工的管理机构;九生产期间,是指新建矿山正式投入生产后或者矿山改建、扩建时仍然进行生产,并规模出产矿产品的时期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四十四条本方法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