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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燃气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及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平安生产根底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平安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定于xx年2月至7月在全国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平安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必要性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时有发生,教训十分深刻xx年11月23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喜羊羊火锅店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并引发大火,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其中17人重伤)xx年3月6日,辽宁省盘锦市一烧烤店因钢瓶非法倒气严重超装,导致瓶体爆破引发爆炸,造成4人死亡、22人受伤(其中9人重伤)xx年11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一肉夹馍店因阀门操作不当,导致钢瓶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爆炸,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局部餐饮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平安规章不健全,现场平安管理;二是平安投入不到位,营业场所现场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平安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三是平安教育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使用平安知识和平安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四是局部餐饮企业对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把控不严,从无燃气经营资质的气贩手中购置液化石油气,使得超期、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混入餐饮场所;五是局部地区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平安工作重视不够,对餐饮企业的平安监管主体不明确,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全国餐饮场所量多面广,绝大多数规模小,平安生产条件差,容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事故;且多位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因此,有必要对餐饮场所集中组织开展燃气平安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根本平安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目标任务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平安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平安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平安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前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
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给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
1.2米到
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假设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标准》(GB50028-xx)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给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平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平安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平安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给单位签订平安供气,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各地区要成立由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平安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根本平安要求;催促燃气供给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催促燃气供给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承当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平安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给企业;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给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平安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四)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平安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催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平安供用气合同
(五)平安监管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卫生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2月)各地区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根本情况,建立根底台账,并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请各省级安委会于2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自查自改和催促整改阶段(3月至5月)
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3月底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方案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地区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平安知识和有关平安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效劳工作
2.各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平安监管、工商、食药监管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催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上级抽查和全面总结阶段(6月至7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请各省级安委会于7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催促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加强宣传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抓紧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燃气防爆相关规定和标准,并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平安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教育,精心组织编写平安培训教材,充实师资力量,改良培训形式,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覆盖面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地区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和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平安生产基层根底建设,严格日常平安监管执法,建立平安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平安意识和操作技能,标准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平安管理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那么,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餐饮场所燃气平安须知xx-09-2211:22|#2楼
1、禁止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2、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3、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存瓶总重量到达50千克(折合1瓶50千克或3瓶15千克气瓶)时,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宜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不宜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餐饮场所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
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保持通风,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给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
1.2米到
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假设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4、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标准》(GB50028-xx),室内燃气管道设备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CJJ94-xx)
5、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给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7、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8、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9、从业人员经平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平安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0、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平安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给单位签订平安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12、具备接入管道天然气的餐饮场所,应将液化石油气改为天然气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