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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合同3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合同
8.
1.3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 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
1.4 工程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归还,由 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当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 成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 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 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 本工程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当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归还;
9.7 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9.8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 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9 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平安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 对得悉的借款人工程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保险
12.1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保险险种为 险、 险、 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工程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 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假设工程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
7.
3.2条规定的根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工程毁损局部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局部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局部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
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
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
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平安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局部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
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 发生第
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 公路收费权
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 贷款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局部万分之 的违约金
13.
9.1 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3.
9.2 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 通讯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贷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