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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答应管理方法》全文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答应管理方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xx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xx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xx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答应管理方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施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平安答应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消费、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获得辐射平安答应证以下简称“答应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展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备案 本方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安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第四条消费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答应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答应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消费、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答应证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答应证的,其答应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答应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答应证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口进展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的有关手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活动的审批或备案 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二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三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但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答应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平安和防护要求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九条申请领取答应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以下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消费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二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三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条申请领取答应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以下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五消费、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答应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以下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二消费、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消费、销售、使用规模进展评价 前款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或者填报外,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才能、辐射平安和防护措施进展评价的内容 第十三条消费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答应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平安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 消费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 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平安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平安关键岗位应当由核平安工程师担任 四有与设计消费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平安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消费场所、消费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消费场所和消费设施的所有权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装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 七装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程度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外表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平安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九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消费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才能 十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才能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答应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平安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平安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平安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平安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七装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程度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外表污染监测等仪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平安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方案和监测方案 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消费、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答应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平安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平安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平安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消费、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平安要求 四装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方案和监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答应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平安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平安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平安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辐射平安关键岗位,应当设立辐射平安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核平安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平安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平安措施 五装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程度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外表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平安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方案、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才能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装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方案,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将购置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答应证 第十八条申请领取答应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辐射平安答应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满足本方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绘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消费、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答应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答应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答应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答应证中活动的种类分为消费、销售和使用三类;活动的范围是指辐射工作单位消费、销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度和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 答应证分为正本和副本详细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获得消费、销售、使用高类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答应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消费、销售、使用活动,不需要另行申请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答应证 第二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答应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答应证变更申请报告;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答应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答应证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的答应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答应证 一改变答应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消费、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二十四条答应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答应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答应证延续申请报告; 二监测报告; 三答应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平安防护工作总结; 四答应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答应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答应证,并使用原答应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消费、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答应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答应证 第二十六条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答应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登载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进口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答应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放射源进口申请时,给定放射源编码 分批次进口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当每6个月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一次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口单位答应证复印件; 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应当提供原出口方负责从最终用户回收放射源的承诺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放射源的明确标号和必要的说明文件的影印件或者复印件,其中,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四进口单位与原出口方之间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 五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提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以及使用单位答应证复印件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的详细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三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的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单位答应证复印件; 二国外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文或英文证明材料; 三出口单位与国外进口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 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的详细格式和内容见附件四 出口单位应当在出口的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以每6个月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答应证的单位之间转让制止向无答应证或者超出答应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第三十二条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于转让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出、转入单位的答应证; 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三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的详细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五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在野外进展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应当在每次试验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试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前方可进展 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于活动施行前10日内持答应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承受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视管理 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平安负责人和联络等内容;转移放射源的还应提供放射源标号和编码 使用单位应当在活动完毕后20日内到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答应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消费、销售、使用活动 制止无答应证或者不按照答应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消费、销售、使用活动 第三十七条消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上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可以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应当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及其相关技术参数和构造特性,并告知放射源的潜在辐射危害及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消费、进口放射源的单位在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时,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消费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消费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进展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本方法施行前已经贮存的废旧放射源,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交回放射源消费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 第四十条消费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施行退役退役完成后,有关辐射工作单位方可申请办理答应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记载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和去向,及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处、和去向等事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安康监护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四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 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辐射平安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平安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辐射工作单位进展监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书面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由检查人员签字或检查单位盖章后交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存档备案 第四十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写辐射工作单位监视管理年度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辐射工作单位数量、放射源数量和类别、射线装置数量和类别、答应证颁发与注销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监视检查与处分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辐射工作单位违背本方法的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二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方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辐射工作单位违背本方法的其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展处分 第四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平安根本标准》GB18871-xx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的豁免出具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本方法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