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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最根本原那么 的根本原那么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合同法的最根本原那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平等原那么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那么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那么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公平原那么 平原那么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那么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那么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那么确定违约责任 4老实信用原那么 老实信用原那么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老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老实信用原那么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老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老实信用的原那么,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老实信用的原那么,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那么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法律概念 所谓情势变更原那么,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根底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假设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那么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1] 2构成要素
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根底发生异常变动”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根底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但一般变化不会引起情势变更原那么的适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的法律根底丧失时才可适用
2.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防止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可预见,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以合同成立之时具有该类合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正常思维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为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不适用不可防止,是指事前无法预防,事后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消除其影响
3.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无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其作为合同成立的根底都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情势的变更不可能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即使出现了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也不能主张
4.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
5.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情势变更原那么的核心要件情势变更原那么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根底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如果影响轻微,那么不适用
6.目的上,情势变更原那么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7.救济上,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救济如果当事人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从而减少或消除情势变更的影响,那么不适用该原那么
8.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3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那么的适用条件 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根底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所谓“变更”,乃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也可以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即导致的封锁、禁运等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根底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为判断标准 第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的时间要件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这一点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那么所要求的情势不同,落空原那么所要求的情势,可发生订约之时假设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又在履行过程中归于消灭,一般也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因为履行合同的根底已恢复至原状假设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在迟延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那么债务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因为债务人如按合同规定履行不会发生情势变更 第三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但法律规定应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那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因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观过错应当承当责任;如仅有一方当事人不可预见,那么仅该当事人可主张情势变更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于某种情势已有预见,那么说明当事人考虑到这种因素并自愿承当该情势发生的风险,自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但对于发生机率很低的某种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尽管当事人在订约时会预见这些情况可能发生,但仍应依情势变更原那么处理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主观要件的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情势的变更无法预见和防止,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无过错如情势的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那么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当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 第四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的实质要件情势变更发生以后,如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梁慧星先生认为此显失公平应依一般人看法,包括债务人履行困难和债权人受领缺乏及其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是否显失公平,以下几点可作为判断标准 一是否符合老实信用原那么,公平合理原那么; 二显失公平的事实须存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 三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双方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动,危害交易平安; 四主张适用的一方因不适用而遭受的损失,一般要远大于适用时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2、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的法律效力 情势变更原那么的目的,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根底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其法律效力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新协商,又称“再交涉义务”,即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二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就是在原合同的根底上,仅就合同不公正之点予以变更,使其双方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如增减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拒绝先为履行,变更标的物等;解除合同即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但通过何种步骤和方式实现这一价值,各国立法和判例一般基于这样的考虑从契约严守的立场出发,法律首先倾向于最大限度地维持既有的法律关系对于不公平的后果首先应着眼于在维持原有法律关系的根底上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使之趋于平衡只有在通过变更合同仍缺乏以排除不公平的后果时,扩张采取终止或消灭原合同关系的措施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