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合同违约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2合同违约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 违约方对受害方的身份的了解也直接影响着其对损失的预见能力如果买方是生产性的企业,那么卖方违约时,买方所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属于卖方合理预见的范围如果买方企业在诉讼中提出转卖利润损失赔偿请求,那么不应予以支持,因为就买方的身份来说,这类损失是卖方无法预见的基于上述理由,一般来说,约定供给或修理显系用于营利之物品的人要对迟延造成的利润损失负责;向制造商供给瑕疵部件的供给人要对制造商因顾客对制成品不满意而不再定货所遭受的营业损失负责 3合同的对价 对价往往是与合同的潜在风险成正比的一般来说,合同的风险越大,对方索要的对价就越高,反之,对方索要的对价就低据此,我们可以推定,索要较高对价的违约方,其对损失的预见能力要高于索要较低对价的违约方 4受害方对特殊信息的披露 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特殊损失,是否属于违约方合理预见的范围,一般来说,取决于受害方在订约时是否向违约方披露了相关的特殊信息如果受害方在缔约时向违约方披露了相关的特殊信息,那么该局部损失应推定为违约方所预见否那么,应推定违约方不能预见比方,违约方一般仅对与合同标的物的通常用途相联系的损失负责,如果受害方将合同的标的物用于特殊用途,违约方对与该特殊用途相联系的损失是否应当预见,就要看受害方在订约时是否向违约方披露了其将标的物用于特殊用途的信息 二减轻损害规那么 减轻损害规那么是指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防止的损失获得赔偿受害人在违约行为发生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是老实信用原那么的客观要求假设受害人能够采取合理措施而未采取属于违反老实信用原那么的行为,其无权要求违约方对扩大的损失额给予赔偿也有人认为,以受害人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为由而限制其可获得的赔偿,实际上也是由因果关系论派生出来的一项赔偿限制规那么本应减轻而没有减轻的损失,等于是由受害人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违约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已中断,违约方不必再对这局部损失负责比方一个具有热门专长的雇员被不当解雇之后,他不应在原有合同的余下聘期终日无所事事,而又想索赔到全额的收入损失因为对他来说,社会上尚有很多谋职的时机,他应该合理地努力谋取或接受适当的雇佣招聘比方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毁约不交货,买方就应合理尽快地在市场上购入同类货物,否那么他就不能就由于其不采取合理补救措施而扩大的损失获得赔偿 减轻损失规那么的适用条件有三个一是受害人具备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客观条件,即违约行为发生后的客观情况允许受害人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二是受害人具备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主观条件,即受害人主观上能够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三是受害人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了损失的扩大当受害人的不作为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时,其请求赔偿的范围就不得包括扩大的损失 运用减轻损失规那么认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核心问题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受害人减损措施的合理性一般来说,减损规那么的目的是要促使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防止社会资源的浪费,因而,不应要求受害人采取会给其带来不适当负担、危险或屈辱的措施故此,判断受害人的行为是否合理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应根据受害方采取减损措施的时机、方法和支出的费用等是否适当进行判断;二是应根据受害人采取减损行为时的情况加以判断,而不应以事后的情况来衡量先前的行为是否合理;三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应拘泥于行为的客观结果,只要行为人在当时已尽心尽力了,纵使在客观上并没有减轻损失仍可获取赔偿对此,违约方不得以受害人还可以选择其他更有效的措施来减少损失为由提出抗辩 需要强调的是,只要受害人采取的减少损失的行动在当时是合理的,即使这种行为实际上带来了更大的损失,违约方仍要赔偿但如果受害人采取的行动明显不合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就不能索赔也就是说,受害人支出的费用能否获得赔偿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合理,而不是看它是否到达了减损的实际效果 三损益相抵规那么 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销,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那么在合同法上所称的损益相抵规那么,其内涵是受害人基于导致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时,其所能请求的实际赔偿额为损失减去利益的差额这一规那么旨在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是计算受害人“真实损失”的规那么损益相抵规那么与减轻损害规那么不同减轻损害规那么的作用在于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损益相抵规那么的作用在于确定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损益相抵的法理依据在于,赔偿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