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7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合同违约金数额范文合同违约金数额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那么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那么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那么应该按照《民法通那么》及《合同法》中关于承当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那么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下面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确实定和适用
一、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那么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局部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局部货款总值的1%至5%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有的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但实际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看法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局部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从法律上讲,《民法通那么》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约局部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产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这显然不处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那么》的公平原那么和老实信用原那么,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局部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那么》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局部运量应计运费的10%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局部运量应计运费的10%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民法通那么》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那么性规定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如果属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那么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相关新闻 第
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存在进行强制规定,即违约金不是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局部 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那么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
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复 在这里觉得,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
[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
[1996]7号、法释
[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
[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根底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第
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那么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当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第
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当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ww=168rawh=44o=png
600135114812636892.
979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0abef628b3bf147637dc23590ea3fcsign=c7e566a1a0zoom=png=7950-jpg=0-0target=blank点此查看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才视为买受人违约 综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不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应当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起,承当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那么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当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当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当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当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根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那么局部和分那么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那么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管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当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规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方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那么认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方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那么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那么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当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根底,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局部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揭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当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杨佰林京衡律师
一、合同双方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只要一方不主张过低或过高,那么依合同约定办但应注意的问题是,如已经主张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选择增加违约金和主张违约金+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要进行权衡,何种主张更为有利
二、双方没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存在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照实赔偿
三、在既有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方还应承当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限即实际损失再加损失的30%,为总的赔偿额
四、在没有实际损失,只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又分两种情况
4.1预期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 一般按预期利益的130%主张违约金,即预期利益再加预期利益的30%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高于该数的局部,一般为对方所抗辩,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4.2预期利益不能计算的情况下 在没有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也不能计算,但双方又有较高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按约定的违约金主张,就是主张归主张,如何判决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此时,守约方应坚持违约金的惩罚 性,指出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违约方一般会主张违约金过高,但证明过高的举证责任当然在该违约方,最终仍然会回归到合同如顺利履行对方预期可得利益的计算上来 上述违约金的计算,主线为 在既有实际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除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外,所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释规定,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金以不超过因违约所造成实际损失的30%为限 没有实际损失,但预期可得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除主张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张的违约金以不超过预期可得利益的30%为宜 相关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违约金增加填补原那么】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主本条司法解释贯彻了该原那么,即
1、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2、当事人增加违约金后,因为 违约金已经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如果在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减少违约金的原那么】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根底,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那么和老实信用原那么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解析】 本条同样贯彻了违约金主要功能是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原那么但与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同的是,如果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减少时,人民法院是以实际损失为根底同时本条解释第二款对什么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规定,作为对司法实践中判定的标准该条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与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实际损失为根底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那么,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2、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幅度在能够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调整,调整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这又是实践当中的一个难题合同法解释
(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实质上已经为违约金的调整规定了下限标准,即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局部是可以适当减少的局部,而适当减少后的违约金应当大于或等于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至于可以大多少,那么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3、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预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释
(二)第29条中以实际损失为根底中的实际损失显然是不包括预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也不应包括预期利益如果基于上述判断,那么在考虑是否主张增加违约金时,须考量该主张与主张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何种主张更有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其实,实践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意义之一在于可以防止其损失在举证上的困难 【法条链接】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更新20xx-08-2310:58 一.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了当事人得就违约金数额主张调整实践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形时有发生 二.调整方式
1、以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
2、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 本金为限予以调整;
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在此根底上乘以四倍计算违约金;
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5、将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减少到损失的2倍额度;
6、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局部的总值为限”酌情予以调整;
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调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进行自由裁量 违约金的数额的设定都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那么,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对不起,就没有下文了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看来只得依靠“自由心证”了 违约金约定的标准性、合理性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劳、上海等地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条件,导致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约束;而北京、天津等地却没有为违约金的约定限制条件,用外表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应当就约定违约金确立一个前提条件,即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性质等合理确定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当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那么等形式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方式尤其在单位违约时应首选以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来承当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这对于竞争日趋剧烈、业相对困难的形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应当注意的是,继续履行仅发生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援引实际履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务,无异于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侵犯人身自由,与现代社会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护的根本价值相违背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只能针对某些事项才能设定,这一点尤其需要各位劳动者注意在约定违约金数额的时候,用人单位应该和劳动者公平协商,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违约金数额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