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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3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租,卖方未在交房前妥善解决租赁事项的,视为其违约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违约方按成交价款每日万分之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认定及支付不影响合同在违约行为终止之后继续履行 二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日守约方即向违约方发出函件促其履约发函即日起超过日仍未回复并履约的,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假设卖方违约,那么卖方除应将扣除定金金额的买方已付购房款退还给买方外,还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假设买方违约,那么卖方应将扣除定金金额的买方已付购房款退还给买方,买方已支付的定金那么作为对卖方的赔偿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产生的佣金、效劳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增加的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收件人地址以合同落款处所留地址为准,因地址不详或有误而无法送达,视为送达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由应提供地址方自行承当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充协议,注明变更事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当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或政策的改变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买卖双方免责交易过程中已产生的费用由买卖双方各自承当根据本条款免责,双方应签订具结报告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买卖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买方、卖方各执份,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特别条款 卖方应当在所售房产所有权转移之日起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 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卖方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方支付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日起,卖方应当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房款的违约金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假设涉及户口问题,适用本条款 出售人买受人 代理人 签约地点 代理人签约时间年月日 简单解释,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如开发商办理合法的立项开发手续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费,由国家发放给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这样的房屋称为大产权房屋而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也就是说在农民的集体土地上,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这种房屋被视为乡产权,即小产权房屋 大产权即完全产权包括房产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大产权的房屋在进入二级市场时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收成小产权即不完全产权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权它与大产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土地使用权通俗的解释,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 严格来说,小产权二手房包括已购公房,乡产房和使用权房根据这些房屋性质的不同,在房产转让时也会区别对待“已购公房”,购房人只要补齐土地出让金,也就是购置房款的1%,就可以等同为商品房上市出售“乡产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很难改变,很难过渡为完全产权,否那么将会动摇国家的土地制度而对于“使用权”房来说,上市出售那么会有一线希望,因为,国家也在一直提倡并做着改革试点的努力 第一,根据北京市建委发出购房风险提示指出,“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像小产权中的“乡产房”、“村产房”等并没有国家的产权证书,只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给的产权证,不能像大产权的房子一样抵押、流转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购房人的利益将很难保证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购房合同,如果房产出现纠纷,缺少法律支持 第三,购置乡产权那样的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贷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这样无形中会加大购房人的资金压力,增加购房风险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