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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7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41.
3.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当相应费用;
41.
3.3造成施工现场乙方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甲方承当;
41.
3.4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当;
41.
3.5清理、修理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当,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42.1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42.2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及分包工程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42.3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42.4投保后的受益,由投保者享有
43.1因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并报合同原审查和鉴证机构备查
43.2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向甲方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支付相应经济支出,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4.3已订货的材料、设备、器具等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货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当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当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和深圳市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后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工程款,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审查机构、鉴证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发包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承包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签字地点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