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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6最新民事上诉状范本6最新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xxx科技开展xx 住所xx市xx区xx路x号x号楼xxx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xx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xx刘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丁xx,男,1x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xxx科技开展xx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关大街136号104号楼3单元402号 xxxxxxxxxxxx 上诉人刘xx,男,1xx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xxx科技开展xx工程师,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445弄1x号104室 xxxxxxxxxxxxx 原审被告王xx,男,1xx3年12月x日出生,汉族,xxx科技开展xx工程师,住xx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3楼1门101号 被上诉人xx中金铝业 住所地xx省xx市慈东滨海区方淞线40x号 法定代表人丁xx,职务xx中金铝业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xx省xx市人民法院xxx4年作出的xxx2甬慈商初字第15x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1.恳求撤销原审讯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恳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当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A4中的绝大局部认定错误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x0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的进展了分类质证,而判决书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证据见判决书42页,而对另外xx份证据那么称“被告方持有异议,但均示举证其异议成立,本院对其余的报表予以认定”该认定将被上诉人的虚假证据当合法有效证据认定,并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诉求,该认定不尊重事实,成心偏袒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质证意见,白纸黑字俱在,该判决却视而不见,对上诉人的证据、质证意见要么回避,要么否认而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第一局部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认定,有违司法公正判决书对下述证据认定均不成立
1、被上诉人伪造的22份维修记录签名,负责人均非本人所写这局部伪造别人签名主要是许社祥、方振、周敏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用被上诉人提交的一样的当事人签字对照一目了然详见质证意见对这些非本人签字的维修记录,被上诉人代理人当庭已成认代签的事实,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42页上数x行称“本院对其与日报予以认定”,假如负责人在现场,由别人代签名字是不可思议的请问,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没有当事人签名,由别人伪造签名的证据能是合法有效证据吗我们的异议难道不能成立吗第三局部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内容,共13份如对测厚仪进展维护校正,窗口膜清洗,压力传感器接线松动,更换传感器,油冷机泵的泵连接器损耗件等这些均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范围,且有的小故障却是经上诉人技术人员指导,及时予以排除详见质证意见对于这些正常的维修保养的记录,怎么能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据予以确认呢对稍懂机械常识的人,一看便知,请问异议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诉人出示的第四局部属于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这局部证据有22份且这局部证据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诉人已安排技术人员及时予以排除了另外,判决书为给被上诉人维修日报表的非周敏本人签字提供根据,确认被上诉人A5工资清单,证明周敏在xxx2年12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维修日报表周敏签字的时间是xxx2年2月份,用xxx2年12月份的劳动关系确认2月份的签名实属荒唐 综上,原审讯决无视客观事实,颠倒是非,将被上诉人出示的伪证或不构成设备质量问题的证据当做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诉人的正确的无懈可击的质证意见以不成立为由,一否了之 一对鉴定人员资质和才能认定错误
1、对xx出入境检疫检验鉴定所从业期限认定错误该所法人证书有效期自xxx1年6月x日至xxx2年3月31日,在法人证书已超期无效的情况下所从事的司法鉴定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然而该判决却称“延至xxx3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xxx4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看见相关延期的法人证书其所为延至之说不知从何而来
2、对邱玉森玉森的资格认定错误对邱玉森的职称资格问题,该判决称本案鉴定组成员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师资格;并且没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请这更让人匪夷所思在开场鉴定协调会上我方代理律师就对鉴定人员的资格提出过质询,本案庭审人员无一人在场,如何得出未提异议的认定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上诉人先后书面两次提出质疑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我方代理人询问邱玉森玉森为何只有一个企业内部颁发的工程师职称证书,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国家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邱玉森玉森成认是企业评定的职称,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证我方要求对资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释,邱玉森只说在本单位成认,并称在书面答复意见中一并答复,但此次书面说明无一字答复邱玉森玉森不仅不是国家认可的工程师,也无软件系统的知识和才能,更无《司法鉴定执业证书》邱玉森作为鉴定组成员,在出庭承受质证时一问三不知一个企业内部评定的工程师如何能参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该次鉴定报告,邱玉森不仅作为组织者而且作为专家签署鉴定报告的,鉴定报告包含这个外行人的意见是不可思议的而该判决却称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作为法院按照诉讼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亦应当对鉴定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资格进展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能有效吗即使当事人不提异议和回避,鉴定报告经质证和质询发现错误,还能作为证据采信吗邱玉森玉森作为该次鉴定组成员参与鉴定的行为违背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员管理方法》xxx5第x6号令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展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方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也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聘请鉴定资格鉴定人之规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该判决已经不顾法律常识了 3鉴定组成员均不具有本案软件系统鉴定才能除邱玉森外两名成员不是合格的电子软件系统方面的专家,一位是搞机械的,一位是机电工程师,既然是系统鉴定,那么鉴定组成人员为什么没有系统鉴定专家,其鉴定结论明显不具有证明力在鉴定人员承受法庭质证时,邱玉森某代表鉴定组对被鉴定软、硬件系统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答复,连系统硬件哪些属于机械方面属于电子、软件等都不能答复,一问三不知,另一位鉴定人员亓凌也未能就相关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做出合理的解释,第三位鉴定人员朱开济未到庭承受质询然而该判决却认为具有鉴定才能才能,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决对鉴定结论分析与认定错误
1、判决对鉴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检材视而不见本案争议的不是硬件系统,而是软件系统,但是在做鉴定时没有对系统数据进展解剖并作未鉴定的内容,在上诉人再三强调下,只是拷贝了该系统,但原告以商业机密为由不同意纳入鉴定范围,专家组也不同意上诉人的恳求鉴定组没有将拷贝的系统数据报表纳入鉴定范围,是违背电子行业鉴定标准的行为,其鉴定报告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在庭审过程中,经上诉人再三要求对软件系统的恢复,该系统记载的消费数据证明上诉人提供的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系统数据报表是系统对于轧制数据的真实记录,也是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在断定系统性能指标的根据原告对于轧制卷数据记录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认被告提供的计算机存储的记录报告的数据统计记录报告,这已证明轧机一直在正常消费的关键证据,并认为数据记录和鉴定结论不一致以鉴定为准;对于存疑问题应该委托专业机构进展鉴定,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是判决却对系统恢复的数据不予认可,称一切以鉴定结论为准
2、原审讯决对鉴定报告的分析结论是错误的 1关于“铝箔精轧机测厚仪温度补偿缺陷,漂移问题” 这里涉及BS值,也是本问题的焦点,就该问题作如下释义A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这个参数BS得出实际测量值测厚仪系统维护说明书第x页规定BS值上下限为
0.5—
1.5,设定的BS值直接导致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标准值与实际测量值称重仪之间出现偏向鉴定报告仅有称重仪、测厚仪和标准值,未标明BS值,直接导致鉴定报告出现以上数据错误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也显示BS值的作用设备维修日报表000126x00012x5可佐证BS值的作用,x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向,到达所需产品厚度在庭审现场上诉人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而鉴定人对此BS值根本不知道,对鉴定设备的如何正常使用不理解,从而得出错误结论 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技术人员的操作全程在上诉人的监视下进展,就不予采信上述意见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上述人提出了设定要求而未被鉴定组采纳同时按照方案在鉴定过程中是全程摄像的,而摄像的影像数据在鉴定完毕后封存交由鉴定组而后转交给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该份证据却意外消失,原审法院对此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x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向,就能到达所需产品厚度,因鉴定时操作人员没有修改BS值,鉴定人员也不懂这方面的操作原理,将操作人员不正确输入参数问题当成质量问题,出现有违常识性的严重错误,上诉人技术人员在场,但操作人员不听修改参数建议严格讲,这是鉴定人员的责任,但该判决却将未修改参数责任推给上诉人,请问鉴定人员是干什么的更为核心的是假如x过调整参数能解决产品厚度问题,那就不是质量问题,而是操作问题,此判决错误显而易见
2、关于“板型自动调节功能、喷淋效果及弯辊自动控制问题” a.鉴定报告所述控制系统波动幅度在系统设定的±10I范围以内,符合技术规格书Px5表格±12I的范围标准完全属于正常消费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材料技术规格书做出结论,而非凭空臆造不知司法鉴定人为何作出分析“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缓慢滞后”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承受上诉人询问时,却答复并未作出正确答复,与鉴定书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仅以“这两个现象可以同时存在”就认定此局部鉴定报告内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缓慢滞后”明确说明是鉴定组的分析而非对现象的客观描绘原审法院连现象与分析说明都未能明确,如何作出正确公正的认定 b、“弯辊自动控制在普x规格消费中可以自动投入,但是在消费双零
6.5的产品时,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的描绘与鉴定书Px第11行至14行的现场操作描绘不符,现场操作并没有投入弯辊自动功能,鉴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断带的结论另升速时操作不当、来料、轧辊磨削工艺不标准、冷却剂轧制油配方不正确、轧制工艺参数超过设备规定的正常运行范围,均是引起断带原因鉴定人现场描绘与鉴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仅以“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是鉴定机构的一种判断,就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述质证意见显然是错误的鉴定组为专业技术人员,判断应建立在客观、真实的现象根底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没有事实根底的主观臆断之上原审法院采信如此主观臆断鉴定报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3关于鉴定标的物的系统功能问题 a、“在鉴定标的物调试过程中,上诉人方对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和产品优化功能均进展了调试,系统功能页面显示有该类按键,但是该类功能均需要在手动操作开机正常运行后进入完全轧制状态下才能投入使用,”开机当然需要手动,其中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与规格书第
16、1x、1x页描绘的定义,并无歧义,从而证明司法鉴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仅以结合鉴定记录就不采信上诉人上述质证意见错误的,因为鉴定记录根本就未显示该局部内容的记录 b、司法鉴定人认为该类功能“只能x过产品检验确认”,而司法鉴定人在随后的鉴定书中内容没有显示任何有关该类功能的“产品检验确认” 原审法院未就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回应 c、关于所谓张力优化功能、速度优化功能、目的优化功能,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就对鉴定书第x页第6点括号内的内容不认同,在技术规格书中根本没有关于上述功能的任何描绘“类似于”的表述从未提起过,而是鉴定组的主观臆断,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仅以鉴定组根据鉴定实际灵敏作出判断,未损害上诉人利益为由就不予采信上诉人质证意见是错误的因鉴定报告应为严谨的、科学的且鉴定根据为为技术规格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不可能出现如此随意的结论,足见鉴定组组成人员的非专业性 d、关于“铝箔冷轧机”局部
①偏心补偿功能;描绘为有功能键,但是未安装,无法测试;不应得出该系统没有此功能的结论
②自动升速及停车功能,
③辊缝辅助回路功能,该两项功能均不在上诉人的技术规格书供货范围内 技术规格书为鉴定根据之一,原审法院脱离鉴定根据就不予采信上述质证意见是错误的 4关于“鉴定标的物运行速度、稳定性以及自动化程度的描绘” a、自动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动启动加速,满足大于穿带速度,厚度偏向小于±10%之内,系统自行投入厚度自动控制;大于穿带速度系统自动投入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由用户手动投入,这与鉴定书第x页最后一行所描绘鉴定现场记录喷淋自动、倾斜自动、AGC自动陆续投入是一致的但与司法鉴定人的分析不符,证明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b、鉴定报告认为标的物必需要手动状态下运行稳定才能投入自动的分析与第x页最后一行的鉴定现场操作记录描绘不符 原审法院以“这个结论是根据鉴定的整个过程对标的物的表现作整体判断”为由,而事实上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的描绘只有在第x页最后一行涉及,原审法院明显是在偷换概念 c、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自动调速功能,根据技术规格书P16的描绘速度厚度控制x过调节速度控制厚度,已经具备自动调速功能;速度回路x过自动调节速度帮助AGC到达稳定的厚度控制,同时尽量提升速度以进步产量应为在投入自动的情况下有自动调速功能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作为鉴定根据技术规格书,鉴定组根本未予以阅读且未将技术规格书作为鉴定根据,而是将自己的非专业理解作为鉴定根据,可见鉴定组成员的非专业性,原审法院将此局部非专业鉴定内容予以采信,明显有偏袒之嫌 d.原审法院关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的认定是错误的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