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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平安消费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实在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平安消费责任,制定了《长沙市平安消费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送大家阅读 第一条 为实在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平安消费责任,促进有关人员依法履行平安消费职责,有效防范平安消费事故发生,实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平安消费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人民团体或人员,有平安消费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行政责任追究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平安消费责任,主要是指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平安消费监管职责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人民团体的平安消费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责任追究主要指行政问责、政纪处分和行政处分 责任单位和人员违背平安消费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从其规定 责任人员受到行政问责,同时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那么,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系统、领域平安消费监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当平安消费指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平安消费承当直接指导责任;分管平安消费工作的负责人对平安消费承当牵头组织、协调指导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经济组织业主和人民团体负责人是平安消费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平安消费工作承当直接指导责任;分管平安消费工作的负责人对平安消费承当管理检查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全体员工必须全面履行平安消费岗位责任 第六条 公安、交通、建立、城管、商务、工业、市政、质监、教育、国土、海事、水务、农业、卫生、旅游、煤监等负有平安消费监管职责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消费工作牵头施行监视管理,并承当监视管理的主要责任;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参与以上相关行业监视管理的,承当次要责任 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平安消费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乡镇、街道,下同的平安消费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平安消费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地区平安消费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保证其实现;建立平安消费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本地区平安消费目的、方案和措施;加强对平安消费工作的指导,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及时组织制定和平安消费标准性文件 二组织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平安消费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平安消费重大活动;每季度定期召开平安消费工作例会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平安消费形势,研究重大问题,制定解决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平安消费监视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会议事项 三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分级执法”的原那么,完善本地区平安消费工作机制,全面掌控本地区平安消费状况,建立健全高危企业、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等各类档案台帐;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展严格管理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平安消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消费经营单位 四负责消除本地区威胁公共平安的平安消费事故隐患,组织开展本地区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催促消费经营单位对平安消费事故隐患进展鉴定分级,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催促落实整改资金,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用;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确保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到位 五制定本地区平安消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备案;建立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当本地区发生重特大平安事故时,应及时进展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具有事故调查权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也可以受权或者委托平安消费综合监视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 六加强平安消费机构队伍建立,落实工作机构,装备与辖区内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并保证其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办公场地、工作经费、专用检查车辆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保证平安消费经费投入,建立平安消费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提升平安消费保障才能 七全面落实平安消费“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实行平安消费目的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指导和有关人员的平安消费责任,与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签订平安消费责任书,并严格组织考核、奖惩;催促检查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平安消费工作措施及责任目的的落实和完成情况;确保本地区平安消费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平安消费形势和各项平安消费工作指标得到有效控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方面的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平安消费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地区平安消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行政首长不在岗位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指导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平安消费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平安消费纳入经济、社会开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开展思路,指导建立平安消费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本地区平安消费目的、方案和措施,主持研究和决策本行政区域内平安消费中的重大问题 二高度重视平安消费工作,并将此纳入本级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检查催促副职做好平安工作;每季度定期亲自或者委托分管指导人主持召开平安消费工作例会,分析平安消费形势,研究重大问题,制定解决方法和措施,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三将本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平安消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视检查;组织本级政府有关单位加强平安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立即召集有关单位研究整治措施、明确整治责任、规定整治时限,制定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加强平安消费基层根底工作,催促建立健全平安消费监视管理机构,装备足够的平安消费监管人员,支持、解决所需的经费和装备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0人以上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重伤5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平安消费事故,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消费工作的负责人及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催促有关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事故情况;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平安消费事故,市政府分管平安消费工作的负责人及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主持协调事故处理工作,并催促有关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事故情况;发生一次死亡1-2人、重伤10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平安消费事故,区、县市分管平安消费工作的负责人及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主持协调事故处理工作,并催促有关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事故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平安消费工作的负责人平安消费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平安消费工作的负责人,对辖区内的平安消费工作承当牵头组织、协调指导责任 一详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平安消费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平安消费责任制并负责催促施行,主持研究和决策本行政区域内平安消费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向本级政府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消费工作 二受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季度平安消费工作例会,分析平安消费形势,研究重大问题,制定解决方法和措施,并明确部门和专人负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三组织综合性的平安消费检查督查,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用 四负责平安消费委员会工作,组织召开平安消费委员会工作会议,并指导开展工作;组织制定平安消费目的考核任务并施行平安消费目的考核方法;催促检查各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目的考核任务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其他各项工作的负责人的平安消费职责 各级政府分管其他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领域在工作中涉及的平安消费工作承当直接指导责任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详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平安消费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平安消费责任制并负责催促施行,主持研究和解决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平安消费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部门开展平安消费检查督查和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承当相应的责任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用 三催促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相关平安消费目的考核任务的执行情况,优先保障涉及平安消费工作所需的人力、装备、经费 四主持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启动和施行应急救援预案;对发生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消费事故组织应急处理和蔼后处置工作;协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工作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消费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平安消费综合监视管理部门的职责 各级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综合监视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平安消费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完本钱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平安消费责任目的任务 二依法对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综合监视管理,制定本地区平安消费规划,组织、指导平安消费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平安消费综合督查检查,组织、协调消费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履行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平安消费法律、法规情况的监视检查职责,催促有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存在重大平安隐患进展整改 四依法对消费经营单位及事业单位执行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消费违法行为,责令其及时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用 五承当工矿商贸等消费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视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监视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七建立举报,公开举报,受理有关平安消费的举报,催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平安隐患,直接查处谎报、瞒报事故和平安消费违法行为 八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调查处理消费平安事故 九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消费行政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的答应事项进展审查或验收后依法答应;对不符合平安消费条件的不得作出行政答应 对已经依法获得行政答应的单位和个人施行严格的监视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依法撤销原行政答应;对未依法获得行政答应,擅自从事消费经营活动的,及时予以查处 十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职业卫生施行监视管理和开展行政执法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综合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平安消费综合监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平安消费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平安消费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完本钱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平安消费责任目的任务 二依法组织对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综合监视管理组织制定本地区平安消费规划,组织、指导平安消费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平安消费综合督查检查,组织、协调消费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平安消费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平安消费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完成平安消费目的任务研究、分析和预测本地区平安消费形势,研究平安消费的治本措施和创新工作,提出平安工作规划,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四负责平安消费综合监视管理部门的队伍建立,进步平安消费执法人员素质,依法治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平安消费综合监视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的平安消费职责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平安消费法律、法规情况的监视检查职责,催促有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存在重大平安隐患进展整改 二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法对消费经营单位及事业单位执行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消费违法行为,责令其及时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用 三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平安消费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施行监视管理和开展行政执法与行政答应审批 四负责监视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五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受理有关平安消费的举报,催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平安隐患,依法处理平安消费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其他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平安消费监管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平安消费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系统行业、领域平安消费开展规划并保证其实现;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本系统行业、领域平安消费目的、方案和措施;加强对平安消费工作的指导、支持,催促所属单位依法履行平安消费责任,及时组织制定和平安消费标准性文件;完本钱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平安消费责任目的任务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那么,负责监视职权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消费经营活动的平安管理,催促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建立完善平安消费,改善平安消费条件,加强平安宣传教育全面掌控本系统行业、领域平安消费状况,建立健全高危消费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等各类档案台帐;组织对本系统行业、领域容易发惹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展严格管理和检查;配合平安消费综合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各类平安消费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消费经营单位 三组织完本钱级政府和上级部门部署的平安消费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平安消费重大活动定期召开本行业、本系统平安消费工作例会,分析平安消费形势,研究重大问题,制定解决方法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平安消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四负责整改治理本系统行业、领域的平安消费事故隐患,组织开展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平安消费监视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施行行政处分平安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用 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事故隐患,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承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垂直管理部门还应当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负责制定本系统行业、领域平安工作机制和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备案并组织施行;当本系统行业、领域发生平安事故时,应及时进展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展事故调查处理 六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的答应事项进展审查或者验收后依法答应;对不符合平安消费条件的,不得作出行政答应 对已经依法获得行政答应的单位和个人施行严格的监视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行政答应 对未依法获得行政答应,擅自从事消费经营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处 七发生平安消费事故后,应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并按职责权限组织或协助配合事故的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 八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受理有关平安消费的举报,催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平安隐患,依法处理平安消费违法行为 九加强本系统行业、领域平安消费监管队伍建立,落实工作机构,装备与平安消费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并保证其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办公场地、工作经费、车辆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保证平安消费经费投入,保证平安消费专项资金,提升平安消费保障才能 十全面落实平安消费“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实行平安消费目的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指导和有关人员的平安消费责任;催促检查本系统行业、领域所属单位平安消费工作责任及措施落实,确保本系统行业、领域平安消费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其他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平安消费职责 各级政府其他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消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指导人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平安消费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完本钱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平安消费责任目的任务 二负责指导监视职权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消费经营活动的平安管理,催促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建立完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改善平安消费条件,加强平安宣传教育 三把平安消费监视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个月研究解决平安消费监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本部门平安消费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平安消费管理人员,保证平安监管所需资金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五对涉及平安消费事项的行政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的答应事项进展审查或者验收后依法答应;对不符合平安消费条件的,不得作出行政答应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其他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分管平安消费工作的负责人的平安消费职责 各级政府其他部门分管平安消费工作的指导人,对平安消费工作负监视检查责任 一负责部署本系统行业、领域平安消费的各项工作,研究本系统行业、领域平安消费的治本措施,组织开展行业联席会议,协调落实对系统行业、领域平安工作资金的投入,依法组织对涉及平安消费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组织开展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平安消费监视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施行行政处分平安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用 三负责制定行业平安工作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施行,组织制定行业平安标准和标准 四分管的系统行业、领域和企业发生平安消费事故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抢救,按规定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五建立值班和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平安消费的举报,催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平安隐患,依法处理平安消费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其他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平安消费职责 各级政府其他部门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平安消费工作负直接指导责任 一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消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催促检查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并承当相应的责任 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涉及的平安消费内容进展部署、并监视检查 三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平安消费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组织抢救,按规定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职责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平安消费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催促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平安消费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催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平安消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平安消费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平安业绩考核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平安消费检查、督查,催促企业落实各项平安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催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平安消费纳入中长期开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康与平安 五参与企业平安消费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 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所属的国有投资公司从事投资活动的,应对其投资工程参照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平安消费职责 一催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平安消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平安消费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平安业绩考核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职责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分管平安消费工作的负责人的平安消费职责 一负责检查催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的平安消费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参与企业的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事项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平安消费检查、督查,催促企业落实各项平安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职责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的平安消费职责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催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平安消费纳入中长期开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康与平安 二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平安消费检查、督查,催促企业落实各项平安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职责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人民团体的平安消费管理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平安消费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以平安消费责任制为核心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自觉承受平安监视管理部门的监视检查 二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平安消费管理机构,装备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全面落实岗位平安消费责任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平安消费检查活动,对检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力量予以整改,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消费知识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五落实平安消费经费,保证平安消费投入有效施行在制定开展规划和技术改造方案时应同时制定平安消费的技术措施,对危及消费平安的工艺和设备及时进展淘汰,不断改善并符合平安消费条件,防止平安事故发生 六落实平安消费经济政策,按要求提取平安消费费用,缴纳平安消费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平安消费责任保险,进步企业抵御事故风险才能 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环境保护,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和环境污染危害 八严格要求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平安设施、防止污染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立工程概算 九组织制定并施行本单位的消费平安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储藏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质和设备 十本单位发生消费平安事故后要迅速组织抢救,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报告综合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的平安消费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平安消费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以平安消费责任制为核心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并催促检查落实整改 二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平安消费管理机构,装备齐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全面落实岗位平安消费责任 三落实平安消费经费,保证平安消费投入有效施行在制定开展规划和技术改造方案时应同时制定平安消费的技术措施,对危及消费平安的工艺和设备及时进展淘汰,不断改善并符合平安消费条件,防止平安事故发生 四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平安消费检查活动,对检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力量予以整改,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严格要求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立工程概算 六组织制定并施行本单位的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本单位发生消费平安事故后要迅速组织抢救,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报告综合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职责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人民团体分管平安消费工作的负责人的平安消费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消费知识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二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 三负责开展本单位的平安消费检查活动,及时研究解决平安消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重大平安消费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催促检查重大平安消费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四本单位发生平安消费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组织抢救,按规定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五负责催促落实平安消费经济政策,提取和合理使用平安消费费用,缴纳平安消费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平安消费责任保险,进步企业抵御事故风险的才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职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人民团体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的平安消费职责 一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消费工作,承当分管工作中相应的平安消费责任 二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消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重大平安消费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催促检查重大平安消费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三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监视平安消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催促、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消费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平安消费检查活动 五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消费平安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组织抢救,按规定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在平安消费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地区和责任人员施行行政问责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平安消费事故或者超过较大事故控制指标并负有监管责任的;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一般平安消费责任事故以上的; 三在消费平安事故的应急处置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展有效处理,以致造成更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消费平安事故或者阻碍、干预事故调查工作的,致使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对上级部门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者非法消费导致发生一般消费平安责任事故的; 六年度内平安消费目的管理考核为根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七被市平安消费委员会予以“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 八不按规定对所辖单位施行行政问责,经市安委办督办仍未执行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问责包括以下详细方式 一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离岗培训 四调离执法岗位 五取消执法资格 六责令公开抱歉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受到责令公开抱歉及其以上行政问责的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公务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国家平安消费方针政策和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平安消费的决定、、指示,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平安消费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平安消费方针政策以及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定期召开平安消费工作例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落实平安消费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平安消费监视检查职责或者催促检查不力的 五未落实平安消费工作机构、装备监管人员、保证经费投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平安消费监管职责的行为,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平安消费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违背行政审批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平安消费条件的消费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平安消费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三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平安消费的行政答应权或者审批权的 四批准向合法的消费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五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消费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消费经营条件的 六有其他违背规定施行平安消费行政答应或者审批行为的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违背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视管理职责,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认真履行监视管理职责,对重大平安问题或者重大事故隐患失察,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平安消费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事故隐患,未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排除,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平安消费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平安消费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对已经依法获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视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报告批准单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平安消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平安消费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消费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答应、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平安消费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行为,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平安消费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消费平安事故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的; 二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蔼后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回绝承受事故调查组查询,回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阻碍调查工作的; 四提供伪证或者指使别人提供伪证的; 五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业单位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背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平安消费领域经商办企业的 二干预、插手平安消费设施设备采购、行政审批或者监视执法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在平安消费领域为别人谋取利益的 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本人违背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导致消费平安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存在的重大平安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五超才能、超强度、超定员组织消费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六回绝执法人员进展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平安消费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发生的消费平安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消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消费平安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消费平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别人揭露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或者损失的; 三检举别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七条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或者损失的,应当减轻或不予处分 违纪行为情节细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应当减轻或不予处分 对责任范围内发生消费平安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不于处分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消费平安事故发生的,应当减轻或不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人员实行跟踪责任追究制度施行责任追究不受事故责任人员任职期限和职务变动限制 凡事故责任人员在任期内发生的应予责任追究的情形无论何时发现也不管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应予追究 第三十九条 行政问责主体和程序按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和方法执行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行政处分主体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行政问责和政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受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平安消费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行政问责和政纪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别人员有平安消费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行政问责和政纪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平安消费责任规定》长政发〔xx〕2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调整局部单位平安消费责任的》长政发〔xx〕55号同时废止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