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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保护环境,根据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方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平安工作的指导,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依法进展事故责任追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监视管理和应急救援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和区县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平安的综合监视管理,组织施行本方法 公安、质监、环保、工商、交通、铁路、民航、海事、卫生、邮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平安的监视管理 第五条 消费、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视管理实行按行为属地管理原那么 市和区县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消费、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施行监视管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等经济功能区依法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上述行为施行监视管理 第七条 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平安监视管理责任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危险源普查登记率、检查覆盖率、隐患整改率、整改不合格关闭率100% 第十条 本市建立企业平安等级考核评级制度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平安标准化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进展平安等级考核评级,并将其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建立 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平安责任险,投保平安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平安消费费用提取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平安消费费用,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财政部门和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对平安消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展监视检查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平安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消费、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集中管理 除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外,制止在外环线内及区、县城区范围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的消费、储存工程 新建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工程,应当在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内集中布局;已建危险化学品的消费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化工园区或者其他工业园区集中 第十五条 对新建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内的化工集中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展平安评价,投入使用后,每3年进展一次平安评价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消费装置和设施的建立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建立工程平安答应手续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使用单位进展危险化学品中试,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编写的中试方案应当包括平安技术措施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专家进展平安论证 二用于中试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平安规定;危险工艺应当设置相应的平安装置;对参与中试的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和培训 中试成果转让时,转让合同中应当包括平安技术措施的内容及平安论证材料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使用单位应当装备相适应的化工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电工 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设置平安消费管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消费管理效劳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平安教育培训,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平安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平安消费知识和管理才能;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承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获得资格证前方可上岗作业; 三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应当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平安知识培训前方可上岗作业; 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由本单位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展相关平安培训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用工管理,制定并落实定员、定岗、定额、定责制度 具有危险工艺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岗位应当确定专人操作,制止混岗、兼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设置相应的平安装置、设施 使用危险工艺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的技术标准设置平安装置、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技术检测检验机构,至少每3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进展一次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测检验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平安规定要求的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淘汰、更新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定期对消费装置、储存设施进展平安评价 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平安评价报告对策建议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平安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区县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液位等主要技术参数进展24小时实时监控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使用单位对禁火区范围的动火作业应当进展企业内部动火审批管理动火作业前应当进展风险分析,制定监控措施,设置监护人员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实行分类、分区储存,并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互忌危险化学品混存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