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6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股份章程范本XX年 在股份的场合,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制订,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过创立大会通过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 第三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票采取纸面形式,为记名股票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第十八条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 ├────────────────┼────────────┼───────────┤ ││││ ├────────────────┼────────────┼───────────┤ ││││ ├────────────────┼────────────┼───────────┤ ││││ └────────────────┴────────────┴───────────┘ 第十九条发起人的出资分次缴付 首次出资情况 ┌─────────────┬─────────┬────────┬─────────┐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 │││││ ├─────────────┼─────────┼────────┼─────────┤ │││││ ├─────────────┼─────────┼────────┼─────────┤ │││││ └─────────────┴─────────┴────────┴─────────┘ 第二次出资情况 ┌─────────────┬─────────┬────────┬─────────┐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 │││││ ├─────────────┼─────────┼────────┼─────────┤ │││││ ├─────────────┼─────────┼────────┼─────────┤ │││││ └─────────────┴─────────┴────────┴─────────┘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开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资本,公司减少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在以下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可以收买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买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买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收买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买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份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份股份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买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买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所收买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承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获得股份的日期 股票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根据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完毕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展监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有关公司文件,获得公司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有关公司文件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承当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按期足额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当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别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别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别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或者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管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获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到达或者稳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别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三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缺乏《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恳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根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称为股东大会召集人 第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络人的姓名、号码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法人的,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并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第四十三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四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别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假如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详细指示;
1.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2.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假如股东不作详细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五条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受权别人签署的,受权签署的受权书或者其他受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受权书或者其他受权文件和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 第四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说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假如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可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一样 监事会或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股东必要协助,并承当会议费用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股东大会召集人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展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二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通过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收买本公司股份; 六在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书面推荐的方式提名,该推荐函须附候选人简历和根本情况,并应于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提交或送达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召集人在审查确认提名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后,将其列入候选,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断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会议主持人假如对决议结果有疑心,可以对所投票数进展点算;假如会议主持人未进展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提出异议的人可以参加点票假如主持人不按照异议人的要求进展点票或者不同意异议人参加点票的,该项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无效 第六十一条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件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公司应当将有关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股东大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该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六十四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受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展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一节董事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应当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那么,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展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别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为别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别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别人侵占或者承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时机;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承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六十八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受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六十九条董事个人或者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方案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管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七十条董事会在审议表决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向出席会议的董事告知该事项为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回避在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向董事会披露其有关联的详细情况后,该董事应暂离会议场所,不得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予记载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受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 第七十一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七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人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买、收买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受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或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和 第七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