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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 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乃至于债权都属于侵权纠纷,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最新侵权纠纷民事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上诉人林、、,男,xxxxxxxxx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A
9、、A;港澳居民来内地证件号H
0、、
6、、0;联系
135、、、;住址、、花园、、段、、街、、号 代理人李xx,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男,汉族,xxxxxxx年、、月、、日生,住址广东省、、市、、区、、街道、、路、、号;身份证号
440、、;
139、、、、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返复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xxx
8、、法民壹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当 事实与理由 第
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非法扣留上诉人房产证原件的事实、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无任何认定
1、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法律依据 上诉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国用xxx6第xxx
6、、号,在法律意义上讲,上诉人对于该权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然而,被上诉人却强行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暂扣”参见被上诉人写给上诉人的“证明”,并且该行为竟然在一审时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上诉人绝对不可接受的!上诉人虽然是人,但对中国大陆的法律还是有所了解在被上诉人没有通过履行等价义务、不支付价款前,该房产证的权属属于上诉人
2、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合同依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xxx7年、、月、、日订立了《土地、厂房买卖协议》,该协议中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有明确的约定然而,被上诉人在违约不购置的情况下xxx
8、法民壹初字第、、号、其主张买卖协议无效,竟然向法院提出起诉,后该案在开庭前三天被上诉人又改变诉求,要求购置合同局部有效、局部无效该案判决后,上诉人极其不服该判决结果,但考虑到各种因素,上诉人对于该案xxx
8、法民壹初字第、、号不予上诉 xxx
8、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要求上诉人在一个月内协助被上诉人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为此,在被上诉人必须按照协议严格履行自己的支付价款义务时,上诉人才可以协助办理,上诉人拥有先履行抗辩权 但是,被上诉人至今没有按照判决书xxx
8、法民壹初字第、、号及原协议约定的在合同订立后五十日内支付170万元的义务同时,原协议并没有约定被上诉人有权在没有支付合同对价义务的情况下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试问如果被上诉人今后不履行或者其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购置上诉人的房产,其仍然有权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吗
3、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说明了其“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约、违法事实 被上诉人在写给上诉人的“证明”中详细的写明了其扣留房产证的理由要求上诉人退还其定金及利息,而今其理由已经不复存在,为何原审法院仍然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审法院明显是违背法律及事实,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虽然是人,但是合法权益在中国大陆仍然受法律保护!
4、原审判决对于允许被上诉人扣留房产证的理由阐述的不够合理 原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细致的认定,只是在判决书的第十二页第四行“由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需土地使用权证原件,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履行合同义务之
一、、、”这一表述是极其错误的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与上诉人对于房产证的权利是两个概念,凭什么在被上诉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先行支付价款的前提下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 合同履行义务是双方的事情,如果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一直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吗而其一直扣留下去吗上诉人配合房地产转让与被上诉人返还房产证原件是两码事,在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必须返还房产证原件当然,如果被上诉人严格按照xxx
8、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及双方的买卖协议履行义务,那么上诉人自会协助被上诉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
二、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错误案由表述不当 xxx8年6月、日,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为“返复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然而在其判决书中,对于案件定性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这是混淆了概念被上诉人在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拿走了上诉人的房产证,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实对于上诉人的房产证事宜,根本与双方的土地厂房买卖协议无关即如果被上诉人愿意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上诉人自愿配合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在没有过户前,上诉人对于房产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 恳请贵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谢谢! 此致 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上诉人×××,男,xxx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 省揭阳市人,现住海口市和平路62-2号身份证 号码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一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大路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二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沙上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三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民小组被上诉人四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男,xx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xxxx618被上诉人五 被上诉人×××,男,xxx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xxxx4被上诉人六 被上诉人×××,男,xxx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xxxx2被上诉人七 被上诉人×××,男,xxx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身份证号码46xxxx61X被上诉人八 被上诉人×××,男,xxx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琼山分局干部,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建国路一号,身份证号码46000xxxx0×××被上诉人九 被上诉人×××,男,xxx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5106070614被上诉人十 被上诉人×××,男,xxx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7411120613被上诉人十一 被上诉人×××,男,xxx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7102190618被上诉人十二 被上诉人×××,男,xxx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xxxxxxxxxxxx6被上诉人十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xxx3年5月7日作出的xxx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xxx3年5月7日作出的【xxx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
一、
二、
三、四停止阻拦上诉人使用海口市国用xxx6第0074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的侵权行为;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
五、
六、
七、八在五日内撤除其各自修建在上诉人土地上的围墙及建筑物,判令被上诉人
五、
六、七去除其在上诉人土地上所种植的农作物,并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
九、十在五日内迁走其葬在上诉人土地上的10座祖先坟墓;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5.判令被上诉人
十一、
十二、及十三在五日内将其葬在上诉人土地上的1座祖先坟墓迁走,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6.请求判令十三位被上诉人共同承当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错误判决,理由详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二层水泥建筑框架及墙基均为农民所盖,具体所有权人及建设时间均不明”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7行 上诉人早在二xxx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次起诉时,该案件【xxx8琼山民一初字第279号】的原主审法官已经将《民事起诉书》送达给了上述四位被上诉人
五、
六、
七、八因此,可以确认上述四位被上诉人就是在上诉人土地上修建违法建筑物及墙基的当事人至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的《民事起诉书》不能直接送达,而需要方式送达之原因,是上述四位被上诉人成心回避所致
二、一审法院认定“经现场勘查,现诉争之土地上主要有乱石堆、土堆、杂草、树木及一些坟墓数量无法统计,有的有墓碑,有的无墓碑,坟主不明”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第14行 经上诉人核实,诉争土地上只剩下这11座坟墓没有迁移了,其他的均办理了迁移,且是上诉人为其支付了迁移费至于这11座坟墓,被上诉人没有将其迁移的原因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不当迁移费,同时也是受人指使恣意阻挠上诉人依法开发诉争土地
三、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郭继兴提供的照片证据均缺乏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撤除的围墙、建筑物和需迁移的祖坟、坟墓是在其竞买取得本案诉讼之土地使用权之后所建”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4行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已经详细地了解了涉诉土地的使用权变更过程,查阅了全部的最初转让及上诉人竞买等相关在这些文书中,其中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书》中,已经清楚地说明了当时土地竞买时的现状---既没有围墙及建筑物,也没有提及到有祖坟、坟墓
四、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郭继兴即使取得了诉争之土地使用权,在征地补偿款未足额支付给村民小组及农民之前,村民小组及农民阻拦原告使用被征土地的行为不属于侵权”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2页倒数第3行,该认定是由于错误适用法律所至本案真实的案发原因是由于被上诉人维权方式不当,其由权益受损人变成为侵权行为人造成的
1.本案所涉及的被上诉人未得到的土地补偿款是由于原海口市琼山国土局未依据《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之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土地补偿款造成的
2.依据《合同法》相对性原那么,被上诉人应当向政府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主张自己的受损合法权益,且要使用正当的维权方式
3.鉴于被上诉人维权方式不当,错将无辜的上诉人当成了债务人,这种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了被上诉人由权益受损人变成了侵权行为人 首先,被上诉人选错了维权主体被上诉人没有将政府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作为维权主体,而是选择与《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无任何关联的被上诉人作为维权对象 其次,被上诉人也没有使用正确的维权途径,而是使用粗野的暴力手段维护自己的受损利益当上诉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理开发时,被上诉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阻止
4.上诉人依法在诉争土地上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上诉人是依据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xxx4琼山执字第169-2号】原始取得诉争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后以此为依据向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海口市国用xxx6第007474号】,办证程序合法,至今合法拥有涉诉土地使用权已经近七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xx8海中法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xxx8琼行终字第178号】行政裁定书均给予了认定
5.一审法院适用国务院标准性文件【国发xxx428号】、国土资源部的《关于完善农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部门规章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司法》,执意剥夺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以下简称《民法通那么》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享有的权利,这是十分错误的,是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6.上诉人在xxx6年竞买涉诉土地时,没有任何过错,不但竞买程序合法,且依法及时地支付了土地出让金退一步而言,即使是在竞买过程存在瑕疵的话,那也只能追究当时委托拍卖单位的责任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未构成侵权为由,判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因为被上诉人在明知自己的维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后,执意不肯改变自己的违法侵权行为,恣意绑架上诉人,以牺牲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手段,谋取自己的受损利益,违背了《民法通那么》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之,是一种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院提出上诉,恳请贵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xx年七月一日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