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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辩论状范本 导语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下面是收集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辩论状范本,欢送阅读 辩论人郑某,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东明县沙窝镇程庄行政村程庄村36号 委托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 被辩论人周某,男,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东明县城关镇胜利西街 因被辩论人诉辩论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辩论人现辩论如下
一、辩论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辩论人将辩论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辩论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辩论人署名,被辩论人提也无证据证明辩论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辩论人无关,辩论人不是借款人被辩论人将辩论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辩论人无权请求辩论人还款,应驳回被辩论人对辩论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辩论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辩论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辩论人不必承当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辩论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辩论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辩论人却从未见过;辩论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辩论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辩论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辩论人不必承当任何还款责任,被辩论人向辩论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辩论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辩论人向辩论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辩论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菏泽市东明县人民法院 辩论人 辩论人安XX,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住郑州市XXX号1604室 被辩论人卢晓沛,男,汉族,1986年12月31日生,住XXX号4号楼1202号 辩论人与被辩论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辩论如下
一、辩论人目前不欠被辩论人任何款项,被辩论人诉状中所述借款事实不实,双方更是根本不可能口头约定过利息 本案的事实是辩论人以前从事信用卡业务方面的工作,被辩论人找到辩论人,请求辩论人管理其信用卡行业人士称此为养卡,以提升其信用卡信用额度,经不住被辩论人屡次恳求,辩论人于xx年11月份以后同意帮其刷信用卡,以便通过增加刷卡次数及金额的方式获得银行更多的授信额度,然后再通过转账方式等方式按被辩论人要求的转款账号把钱转给被辩论人,前后辩论人总共给被辩论人转款近170万元,并且辩论人出于朋友关系,刷卡的手续费都是辩论人为被辩论人垫付的,本案事实上根本不是被辩论人诉状中所述的其总共借款给辩论人16万元,由于被辩论人没有通过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借给辩论人哪怕一分钱,所以本案才出现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的没有借条、没有收条等怪像,双方提交的所有涉及银行转款的书证都是辩论人给被辩论人转款的有关凭证,而没有被辩论人给辩论人转款的凭证,由于被辩论人没有通过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借给辩论人哪怕一分钱,所以双方更不可能会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被辩论人诉状纯粹是一派胡言,没有任何有力关联证据的支持
二、被辩论人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在xx年2月份后辩论人不在为被辩论人管理其信用卡,在结清被辩论人相关信用卡款项后,辩论人已经不在为被辩论人提供相关帮助,但是4月份以后,被辩论人不知出于何居心,通过背景复杂的专门讨债的社会闲杂人员反复骚扰、威逼利诱辩论人,并且在微信上污言秽语骂被辩论子和女儿等家人,威胁辩论人及家人的人身平安,在以非法手段获得一些非法虚假证据后,被辩论人又立马起诉辩论人至法院,混淆视听,企图以外表合法债务追讨的方式来获得不可告人的非法利益,甚至还说法院那边都打点好了,立案后法院会立马下判决拍卖辩论人房产等财产!辩论人实在是不堪其骚扰、恐吓,为图清净及平安,在被辩论人口头保证不再骚扰、恐吓辩论人,自行去法院撤诉的前提下,在5月份又被迫给被辩论人转账3万元,谁知尝到甜头的被辩论人不但未撤诉,还变本加厉的攻击辩论人及辩论人家人,梦想获得更多非法利益,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依法驳回被辩论人全部诉讼请求,让辩论人在本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辩论人XXX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