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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刑事上诉状优秀范文xx 导语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下面是为大家的刑事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送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等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等上诉人因一案,于年月日收到人民 法院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现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证物件;书证件 上诉人马某,男,22岁,回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xx西刑初字第769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 原判认为上诉人“向家属、公安机关捏造了由自己亲手翻开密封饮料的虚假事实,并通过相关新闻单位,向社会公众散布该虚假事实”这一认定不符合事实
1、上诉人的虚假陈述并非出于自愿上诉人于xx年11月7日在西单豆捞坊用餐时,在饮用的雪碧中发现不明物质,随即入院治疗在公安机关调查的时候,上诉人向民警如实陈述了“不记得谁翻开的饮料”,但是民警一定要求上诉人仔细回忆为防止牵扯他人,导致个人隐私曝光,上诉人只好说是自己翻开的上诉人的“捏造”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民警的一再要求下而做出的虚假陈述
2、“虚假事实”并未向社会公众散布“虚假事实”即“雪碧由谁翻开”并未通过相关新闻单位“散布”到社会公众在上诉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xx年3月10日,任何媒体的 报道中均未出现“马某亲手翻开了雪碧”这一事实
3、“虚假事实”并未损害可口可乐公司的商誉在雪碧事件中,“雪碧含汞”这一基本领实是导致可口可乐公司商誉受损的基本领实“雪碧由谁开启”并不影响到可口可乐公司商誉上诉人的不实陈述可能会影响到事实的调查,但是不会直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原判法律认识错误 原判认为,上诉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这属于“客观归罪”,违背了刑事犯罪认定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那么犯罪动机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要素,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一缺失了这一要件,毫无疑问不构成犯罪上诉人并不存在犯罪成心 在中毒事件发生后,上诉人并不知道是遭人投毒,直到公安机关侦破刘晓静等人成心杀人案,上诉人在得到民警的告知后才了解了事情真相在此之前,上诉人一直认为雪碧存在质量问题既然上诉人不明知“遭人投毒”这一事实,那么就不可能具有损害可口可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犯罪成心原判直接以行为的危害后果来认定上诉人的“明知”,显然与事实不符
三、原判结果对消费者维权将产生不利影响 上诉人作为一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遇人身损害,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错误地认为是产品质量问题,此举并无不当上诉人虽然对局部事实有所隐瞒,并不说明企业商誉的受损是由上诉人所造成本案之所以具有重大影响,关键在于食品平安频频亮起“红灯”,消费者缺乏平安感 如果对上诉人追究刑事责任,必然会助长一些不法奸商的嚣张气焰,以“损害商品声誉”为由,吓阻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威胁敢于曝光的新闻单位普通消费者不可能具备专业的知识和鉴定技术,如果需要在“百分之百”确定的情形下才能对经营者主张权利,显然会使得消费者权利沦为一纸空文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下,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有可能受到严重损害 上诉人认为,一个判决,既要注重它的法律效果,也要注重它的社会效果法院判决对社会秩序有指引的作用本案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社会影响的角度,都不宜判决上诉人有罪可口可乐公司的商誉,经过法庭的审理和媒体的报道已经得到了维护雪碧的清白,不需要通过上诉人的有罪来证明,更不能以千千万万消费者的权利作为代价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年2月28日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