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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总则1编制目的2编制依据适用范围4基本原则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1应急组织机构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专家组预防预警机制1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级别与发布预警预防行动预警警报解除应急响应1响应级别响应行动
4.3火情报告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5天以上或出现
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I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
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
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区森防办根据各地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区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提出预警级别,分别经省、市、区森防指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其中II级、I级森林火险预警由省森防指发布,III级森林火险预警由市森防指发布区森防指应根据本地区降水及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发布IV级森林火灾预警,并报上级森防办备案预警预防行动
3.
4.1IV级预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4.2III级预警在保持IV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区森防指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II级预警在保持I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级森林防火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联系的森林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灾的危险性I级预警在保持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区森防指报告区人民政府后发布森林防火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党政领导和干部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预警警报解除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预报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
4.
1.1IV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单位和乡、街道办事处难以控制或者8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
1.2III级森林火灾发生在县(市)区行政边界、受灾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
1.3II级森林火灾:发生在市行政边界、受灾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
1.4I级森林火灾发生在省际行政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火场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2响应行动
4.
2.1IV级响应由各乡、街道办事处按照区级应急预案或部门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区森防办区森防办负责指导、协助IV级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III级响应.1区森防指
(1)区森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
(2)立即开通与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乡、街道办事处通信联络,指导事发地乡、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展开扑救工作
(3)必要时发出通知,部署全区森林火灾防范工作和发布全区森林防火戒严令
(4)视情况指派专人前往重点地区或火场协助指挥救助
(5)对8小时后火场还未得到控制或需要跨乡、街道办事处支援扑救的,由一名副指挥长率有关人员赶赴火场,进行现场指挥.2区森防办
(1)加强值班力量,实行领导带班制度
(2)实时掌握全区火情、火场天气和扑救情况及时向区森防指、市森防办和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火灾情况
(3)召集有关专家会商火情,分析火情发展趋势,研究防范与扑救措施,提出火灾扑救指挥的意见建议
(4)按照区森防指领导的指令,检查督促各地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5)与驻区武警部队和消防部队保持联系,做好部队投入森林火灾扑救的准备
4.
2.
2.3区新闻中心
(1)通过市电视台播发区人民政府或区森防指的火情通报和有关森林火灾扑救的部署
(2)宣传报道各地重要扑火动态.4乡、街道办事处森林火灾发生后,所在地乡、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及时上报情况
4.
2.
2.5区级有关部门各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和区森防指有关扑火救灾的决策和部署,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全力投入扑火工作
4.
2.3I级、II级响应.1区森防指
(1)区森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
(2)由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审议宣布全区或局部地区进入森林火灾紧急扑救期的决议,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签发命令并紧急部署全区扑火救灾工作
(3)召集区森防指主要成员单位的领导坐镇指挥部协同指挥,特别是协调武警、消防部队投入扑火救灾工作
(4)指派专人前往重点地区或火场协助指挥扑救
(5)发出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的紧急通知,发布全区森林防火戒严令对火场仍未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有关人员赶赴火场,协助建立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向市政府报告火灾扑救情况.2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各地扑火动态与灾情,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有关情况请求市政府给予扑火力量、灭火物资器材、大型扑火设备以及资金等方面的支援.3区森防办及专家组进入紧急工作状态,迅速联系沟通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和通报火情分析提出是否宣布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的意见督查、反馈国家和省、市、区政府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实时掌握重、特大火场的信息情况,分析研究火情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提出遭受森林火灾危及的林区居民地、重点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以及重点部位的应急防御建议向区人民政府、区森防指以及市森防办报告有关情况.4区农林畜牧水产局
(1)组织动员本系统人员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2)按照区森防指的要求,派人员参加前线扑火指挥部工作
(3)协助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强森林火灾案件侦破,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5区级其它有关部门各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和区森防指有关扑火救灾的决策和部署,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全力支援扑火工作
4.3火情报告发生森林火灾后,乡、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将火情向区政府办公室、区森防办报告区政府办、区森防办接到III级以上火情报告,核实情况后,立即报告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区森防指主要领导并及时报告市森防办
4.4扑救指挥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本级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4.5扑救原则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力量打歼灭战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其它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6扑火安全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森林火灾扑救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高效的扑火原则扑火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掌握火场地理环境和火情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开设阻火隔离带和实施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各级在扑火中要做到“三不三应,即进入夜间,对情况复杂的火场原则上围而不打,应组织人员开设火路,待凌晨气温低、湿度大的有利时机组织力量突击扑打;扑打火头原则上不动用群众,应组织专业队伍突击扑打;在复杂危险的地形条件和火情环境下,原则上不动用大兵团作战,应组织精干的专业队实施突击,严防发生事故应在林区居民居住地周围,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人员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扑火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半专业)扑火力量为主,组织动员当地林业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乡、街道办事处提出的申请,区森防指可调动区内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跨区扑火原则上以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为主,就近增援,也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如扑火力量不足,需要省、市支援扑火的,由区森防指向省、市森防指提出申请
4.8信息发布除按规定由国家、省、市森防指发布的森林火灾及扑火动态信息外,其余的森林火灾及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区森防指负责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应急结束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受灾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由区森防指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善后工作1火案查处查处III级以上火案,区公安、监察、农林等部门应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地方及时查明火因,对火灾肇事者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做出处理,查处结果要及时报告市、区森防指
5.2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森林火灾发生地乡、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房、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及时组织力量,对因灾受损的电力、通信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设施,迅速组织抢修区农林畜牧水产局要及时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等相关工作
5.3火灾评估火灾损失情况,由区农林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指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区森防指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森防指提交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调查报告应急保障
6.1物资储备保障乡、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根据各自的行政区域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或器材室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
6.2应急资金保障各级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建设区森防指重点装备10-20人的骨干扑火队伍,有林地区乡、街道办事处要建立20-30人的半专业扑火队伍,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以应对较大以上森林火险各种扑火队伍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有林地区乡、街道办事处原则上每2年举行一次预案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宣传与培训各乡、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势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对以森林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以及林业部门为骨干主体的人员,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奖励与责任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退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者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区森防办、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由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进行修订和完善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森防办、区农林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录XXX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示XXX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结束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示3预案实施时间附录1xxx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9.2xxx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结束审批表XXX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编制目的为了科学应对森林火灾,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岳阳市XX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应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3)以人为本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4)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处置突发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认真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各项预防、扑救、保障措施得到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组织机构区人民政府设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监察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交通局、区新闻中心为成员单位有林地区乡、街道办事处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森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办)设在区农林畜牧水产局,由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区森防指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区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
2.2区森防办督促落实区森防指的决定和指示;指导、督促有林地区乡、街道办事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和森林防火应急演练;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区森防指、市森防办和区人民政府;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会同区新闻中心对外发布有关森林火灾信息;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区农林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归口管理、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业务知识培训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扑火抢险紧急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转移;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全区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我区重点火险区域的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并监督执行区民政局负责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因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区监察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办法负责对造成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行政失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区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配合区森防办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在每年的防火期内广泛发动中小学生积极参加“上一堂森林防火知识课”、“搞一次路队宣传”、“写一条宣传标语、“写一封家信、“出一期黑板报的“五个一”活动区财政局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并对森林防火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区卫生局负责森林火灾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区交通局协助做好交通运输工具的组织和扑火救灾运输工作区新闻中心组织进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林场、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和驻在林区的铁路、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区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森林防火专家组,负责为区森防指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预防预警机制森林火灾预防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加强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野外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火灾隐患的检查监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有计划、有防范的农田林缘可燃物烧除,大力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防范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2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区森防办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会同气象部门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设立专门机构并组织专门人员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建立森林火险定期会商机制,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级别与发布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刁十O
3.
3.1IV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3.
3.2III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
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
4、5级森林火险天气3天以上的时期
3.
3.3II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
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
4.4扑救指挥
4.5扑救原则
4.6扑火安全
4.7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火案查处
5.2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5.3火灾评估
6.应急保障
6.1物资储备保障
6.2应急资金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与培训
7.3奖励与责任
7.4监督检查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解释部门
9.1XXX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9.2XXX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结束审批表呈报单位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详细情况区森林防火办公室意见呈报单位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扑灭情况区森林防火办公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