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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本养老机构的管理及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结合养老机构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养老机构档案是养老机构在各项运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行政管理、荣誉文件管理、业务档案、各部门的运营管理、合同文件管理、宣传文件管理、注册类文件管理、财务工作管理、人事档案管理、法务类文件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并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维护养老机构真实历史面貌、合法权益的历史凭证第三条养老机构的档案属养老机构所有,由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并负责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利用第四条档案管理是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养老机构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制,将其列入养老机构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切实解决档案建立及保存等实际问题,以保障档案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发展,更好地为养老机构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