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病人隐私制度一.以口头说明、门诊告示、入院须知等形式告知患者病情和检查项目、治疗措施和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进行告知时,对于恶性肿瘤等情况,一般先如实告知家属并征求如何告知患者本人的意见;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知患者,避免产生不利后果;对于涉及患者生活方式和个人信息的情况,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二.门急诊就诊室、治疗室、注射室在诊疗中必须严格做到避观、严防围观、轻声细语,确保患者的隐私权在一切诊疗活动中,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将患者的病情向外泄露因撰写论文、科研需要照像或摄影,必须征得患者书面同意若需投稿、放映时必须在影像上进行遮目处理,以免侵犯患者的肖像权三.入院时,由患者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格式统制定,明确在医疗机构进行手术决定、病情通报、治疗措施等情况时,接受告知和承担责任者是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四.急、危重、抢救患者各类手术、麻醉、侵入性或损伤性检查治疗、输血前患者(或者代理人)必须履行告知制度和签字手续术后应如实将结果告知患者(或者代理人)在术中若发生与术前诊断有误差或需更改手术方案,必须再次向患者(或者代理人)通报并重新签字五.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无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院长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总值班或医务科负责人)签字。